產業政策的概念首先產生于日本 , 它是在現代日本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形成的 , 在日本的經濟政策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對促進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 , 實現國民經濟的現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日本的產業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 一是協調不同產業間的關系 , 為適應日本產業總世界經濟競爭中的需要而采取得產業結構政策,二是協調各產業內部企業之間的相互關系 --> , 使它們既能相互合作補充 , 又能保持競爭的產業組織政策。
一、日本產業政策的演變
日本的產業政策是根據其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及國際形勢的變化來制定的。
(一)在經濟復興時期 (1945-1960 年) 產業政策是傾斜生產方式、產業合理化、產業扶持與振興政策。
傾斜生產方式是指社會再生產鏈 , 特別是工業再生產鏈的縱向連續關系中,從最初投入的上游產業向最終產出的下游產業逐步推移、順序發展的方式。主要通過原材料分配、復興金融公庫貸款、價格控制、差價補助金、進口物資的分配等當時一些直接控制手段實施的,帶有很強的計劃經濟色彩。戰后 , 日本政府選擇鋼鐵和煤炭這兩個基礎材料工業作為經濟復興的突破口,通過集中性的資源投入促進這兩個部門的增長 , 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
所謂產業合理化政策實質就是通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進來促進基礎工業成本降低的政策。其政策手段以間接控制為主,主要有租稅特別措施、財政投資貸款、海運利息補貼、外匯配額等,其中租稅特別措施包括重要機械和合理化機械的特別折舊、重要產品免稅和重要機械進口免征關稅等措施。
50年代后期 , 日本經濟走上了高速增長的道路 , 產業政策對象從基礎產業逐步轉向了新興和成長型產業 ,從原材料工業轉向了加工工業,政策重點從“瓶頸”產業轉向了“支柱”產業和“出口先導”產業。其重點扶植的產業包括合成纖維、石油化學、機械、電子業等。具體做法是:通過日本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特別貸款以給予長期資金支持;在重點產業實行特別折舊制度;對重點產業技術設備進口實行免稅支持;促進生產集中和規模經濟的建立,允許成立“合理卡特爾”等。
這一階段,日本產業政策的變化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政策重心從經濟恢復轉向來經濟振興;二是政策手段從直接控制轉向間接控制。
(二)高速增長時期 (1960-1973年) 產業政策是產業結構重化學工業化。
1963 年 ,日本政府發表了《關于產業結構的長期展望》,把發展重化學工業、提高產業的競爭能力作為實施產業政策的重要目標。這一時期日本產業政策在政策體系、目標、手段和功能上都開始向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方向發展并逐步完善。
一是為適應貿易自由化和資本自由化而建立產業新秩序的政策。核心是以建立新產業體制和進行以規模經濟為目標的產業改組,建立產業組織新秩序。
二是調整設備投資政策。為防止生產能力過剩 , 政府對鋼鐵、合成纖維、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和紙漿等產業的設備投資進行了干預,規定了起點規模等設備投資的政策。
三是在機械產業中 , 調整生產領域、確立專業市場體制和實行共同化市場。為發展專業化生產體制和協調大中小企業之間的關系,制定并實施了旨在調整中、小企業參與領域和促進中、小企業的專業化與現代化的干預政策,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
四是繼續推行產業扶持政策。在繼續執行50年代制定的有關重點產業振興臨時措施法的基礎上 , 對個別新興的高新技術產業(如電子計算機產業和核能發電業 ) 專門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三)穩定增長時期的產業政策 (1973-1985 年)
由于重化學工業的迅速發展 , 產業的公害和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 , 為此,日本政府提出要把產業結構由當前重化學工業轉換為知識密集型工業結構 , 提出了“知識密集型”的產業政策。
一是以展望和據此實行的行政措施為基本的政策支柱;二是調整長期蕭條產業;三是調整國際間的貿易摩擦;四是提出綜合能源對策,確保石油的穩定供應、節能對策以及石油替代能源的開發與利用;五是資助尖端技術領域的技術開發并扶植有關產業;六是限制公害和中小企業對策。
(四)經濟結構調整時期的產業政策 (1985-1990年)
1985 年下半年開始日元持續大幅度升值 , 日本政府于1986年5月發表了“面向 21世紀產業社會長期設想”,提出以對外實現“國際水平分工”和對內實現“知識融合化”作為產業結構的新發展方向。
具體措施一是刺激國內需求 , 推進“內需擴大主導型”戰略;二是鼓勵對外投資;三是充實社會公共投資 , 提高國民福利水平。
(五)90年代以來產業政策
90年代之后日本提出了“創造性知識密集型”的產業政策。“以科學領先、技術救國”的方針,調整產業結構、建設知識密集產業、經濟發展的指導思想 , 由單一增長為目標 , 轉向以“生活大國”為目標,經濟增長方式由出口主導型向內需主導型轉變。
這一階段 , 日本政府提出了“新技術立國”和“科學技術立國”的方針 , 但由于泡沫經濟崩潰以后 , 日本經濟陷入了長期蕭條的局面,使整個產業結構高度化的進程被大大推遲。1995 年10月,日本產業結構審議會基本問題分委會提出了《面向21世紀的日本經濟結構改革思路》的報告 , 指出以制造業為中心開展國際分工不可避免,日本應開發新的產業領域 , 現有產業應向高附加值產業轉移;放寬規制 , 促進競爭 ,改革有關的企業制度。1998年通產省推出了《經濟結構改革行動計劃》,該計劃提出面對全球經濟環境變化的挑戰 , 創造新產業。
二、日本產業政策的特點
日本是戰后產業結構調整最為迅速和成功的國家之一。日本能夠迅速實現產業結構調整 , 是與實施強有力的產業政策分不開的。
日本政府是根據每個時期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有關產業的地位及其作用來確定各個時期的重點產業 , 并且通過各種手段加以扶持,以促成整個產業結構的合理化與高度化。主導產業的選擇依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定,實質上把產業結構的變化、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發展納入一個系統中 , 隨著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和高度化 , 經濟結構得到適時的調整,從而使經濟得到發展。
日本產業政策的重要支持是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日本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是以產業政策為核心,從財政和貨幣金融領域對國家確定的主導產業的發展提供支持與服務 , 以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這種關系在戰后日本高速增長時期體現得尤為明顯。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在扶持重點產業方面的主要作用一是直接實現資源向重點產業的分配,二是對民間經濟活動和市場主導下的資源分配過程產生影響和間接調控。日本的產業政策是一種系統性、實用性很強的政策,它以政策手段引導產業結構向合理化和高度化方面轉換 , 并保證在市場機制作用下最大限度地發揮企業活力。
戰后日本產業政策經歷了從戰略性產業政策向補充性產業政策的轉移過程,而在政策手段上又經歷了從直接管制向誘導型、指導性政策手段的轉變過程。隨著對產業的保護政策與強制性政策手段逐步廢除,以提供信息、預測為宗旨的產業政策的比重上升 , 各種審議會、研究會、新聞媒體互相交換信息 , 交換意見,對產業發展的方向進行展望。從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看 ,日本的產業政策總的來說體現了依靠市場競爭機制與企業自身活力來推動產業發展。
日本在不同時期能迅速地轉換產業結構 , 確定適應世界經濟潮流的主導產業。50年代前半期 ,政府制訂了“產業合理化政策”,以鋼鐵、煤炭、電力和造船四大產業為重點 , 提高技術 , 改造設備 , 降低成本 ,大力刺激民間企業對現代化設備的投資 ,使勞動生產率在1951-1955 年期間提高了76%。60 年代開始 ,日本政府以追趕歐美發達國家為指導思想 ,確立了“貿易立國”戰略 , 對工業部門實施重工業化和化學工業化。通過重化工業的發展 ,日本實現了產業結構的高度化 ,國民生產總值超過了英、法、西德 , 成為第二經濟大國。 70 年代 ,政府開始將更多的注意力轉向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發展。從80年代開始, 政府一方面提出了產業結構知識密集化的要求 ,另一方面大幅度增加科技投資 , 主持或參與重點科技領域的科研項目 ,建立企業、大學、政府三位一體的“流動科研體制”,以期促進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發展。
日本在產業組織政策上 , 既注意培育大型企業 , 又對中小企業采取扶植政策 , 以保證市場競爭能力。以“止過度競爭”指導思想,在充分發揮和運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 , 防止企業壟斷和過度競爭 , 使企業進行有序競爭 , 以充分發揮企業的活力。20世紀50年代,日本一方面為振興特定產業而采取保護政策 , 包括限制進口 , 限制外國的直接投資,使國內企業避免經受同外國企業激烈競爭的壓力。一方面通過產業組織政策 , 加速企業規模的大型化和集團化 , 以便實現規模經濟效益,增強國際競爭力。20世紀60年代后 , 日本產業組織政策以追求規模效益為主要目標,兼顧對中小企業的保護。到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 , 電子、機械、汽車、鋼鐵、電力、石油等產業規模迅速擴大,國際競爭力大大增強。日本政府在推行大公司戰略的同時 , 為防止壟斷 , 使經濟保持競爭活力 , 特別注意保護中小企業,并從財政、金融和政府訂貨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 , 促進中小企業現代化 , 增強其競爭力。
三、對我國的啟示
從日本實施產業政策的經驗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一)用動態比較利益方法來制定產業政策。
日本政府是從動態比較利益出發 , 以勞動生產率上升 , 需求彈性產業關聯度作為標準 ,來制定各時期產業政策的。我們在制定產業政策時, 一方面應從我國的資金、技術資源、人力資源等條件出發 , 著眼于未來 ,采用動態比較利益方法來制定產業政策 ,以適應國際產業加速轉換的要求。
(二)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實行分階段產業保護政策
加入WTO后 , 我國的市場將會對世界各國更加開放 , 一些有關國計民生或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產業部門將面臨嚴峻考驗,制定合理的產業發展政策對于我國的產業安全與持續發展至關重要。目前對我國來說,政府執行一種開放型的適度保護貿易政策是必要的。我國應充分利用世貿組織協議的相關規定和例外條款 , 根據產業發展狀況擬定時間表,逐步分階段地開放我國市場。政府的調控職能一是體現在對產業保護的選擇范圍方面,應重點保護汽車、機電等國家支柱產業以及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電信、金融等幼稚產業;二是體現在對產業保護手段的運用方面 ,應充分運用WTO 對發展中國家實行的例外條款等一系列不違背 WTO 規則的保護措施;三是體現在對產業保護程度的控制方面,變以往的過度保護為適度保護 , 給予相關產業以引導和支持 , 提高其國際競爭力 , 逐步實行市場的自由化。
(三)后起國家在技術引進時要實行產業傾斜政策
后起國家在資金、熟練勞動力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 , 都存在著差距 , 因此 , 在技術引進時,要從總體上對自己國家的生產要素現狀、市場規模、社會文化環境、吸收創新能力等方面進行考慮 , 突出重點,多渠道、多形式引進適用的先進技術;要明確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 , 根據本國國情和社會經濟條件 ,全方位地選擇適用的關鍵技術。一般來說, 后起國家在經濟發展初期 , 資源是非常稀缺的 , 所以采取傾斜式不平衡的發展戰略 ,重點選擇先進適用的技術 , 優先發展某些產業,就能通過產業關聯效應“引誘其他部門的出現和發展。以實現社會、經濟、文化、環境等目標的最佳綜合效益。”
(四)利用市場機制 , 促進產業政策實現。
日本政府在實施產業政策時只是提出設想 , 保護和扶植幼稚產業 , 維持產業秩序,完善市場機制。日本主導產業的成長主要是依靠市場機制形成 , 這給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實施產業政策必須與利用市場機制相結合,而且只能是為了彌補市場缺陷。今后為充分利用市場機制 , 促進產業政策實現 , 國家應加速經濟立法 , 尤其是應盡快制定反壟斷法,產業振興法;打破市場割據 , 建立健全統一的市場體系。
(五)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 , 充分發揮產業政策的調節作用
目前 , 我國經濟發展有過熱跡象 , 應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切實發揮產業政策的調節作用。對供求失衡的行業應該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來加強調節 ,對投資過熱的行業要促進供給增長與需求增長相互適應, 對投資嚴重過熱的行業 , 如鋼鐵、水泥、電解鋁、房地產的投資規模一定要嚴加控制 ,以保持宏觀經濟的良好局面。
本文來源:《國際經濟合作》 作者:蘇貴光 路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