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知識產權更廣、更強的保護
1.對知識產權的廣泛保護
傳統上,專利最初授予制造物,但對于知識密集型的工業和技術,諸如銀行交易慣例等,也能被授予專利。安全保險產品、電子商務形式、醫療服務等也都能被授予專利。專利越來越重要,不僅是在制造業,在服務業同樣如此。
事實上,專利保護范圍正在拓寬。1975年日本的專利保護范圍中增加了對藥品和原料的保護。自那以后,微生物、DNA重組技術、甚至動物都得到了專利保護。人們甚至就向克隆綿羊授予專利的可能性進行了討論。
1993年,計算機的一種數學算法被授予了專利。電子貨幣、軟件及類似物傳統上是受版權保護的,但是由于通過表現方式的改變能避免侵犯版權,因而在版權是否能充分保護此類發明,是否應另尋方法來保護思想而不僅是其表現方式等方面引起了爭論。自1997年以來,向以軟盤或光盤形式儲存的軟件授予專利成為可能。事實上,軟件是可被授予專利的,從而也就有了拓寬專利保護范圍至網上軟件或其他以軟盤或光盤儲存的軟件的討論。
展望未來,拓寬專利保護范圍的趨勢很可能持續下去。直到最近,日本仍處于追趕階段,主要是考慮從美國和歐洲取得一些基本技術的許可證并隨后用于商業化生產。這沒什么風險。在那個時代日本人主要是對大量發明進行改進。只是其他國家更不愿意出售他們的基本技術或頒發許可證了,日本人需要做更有創新性的研究和發展——包括繼承已往所有風險并對基本技術給予專利保護。
2.服務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首先是使服務公司更好地管理它們的知識產權,準備好把知識產權的概念范圍拓寬以包含服務業在內。例如,電子貨幣,就已經在美國、歐洲和澳大利亞獲得了專利,唯一一個尚未給電子貨幣授予專利的國家是日本,這意味著日本那些想在國際業務中使用電子貨幣的銀行和其他公司別無選擇,只能使用外國專利。
其次是制定一份保護新領域的計劃。軟件傳統上處于版權法的保護之下,現在這種保護越來越被認為是不充分的,人們呼吁應對其授予專利。對于數據庫和國際域名來說同樣如此。此外,如何把這些東西與注冊商標聯系起來也作為問題提了出來。許多公司的商標已用了幾十年,到頭來卻發現別人已注冊了包含其商標的域名。
第三是拓寬專利權的范圍。迄今為止,改進發明只被賦予很小的專利,幾乎人人都能得到。然而基本發明需要更廣的專利保護。過去,日本授予專利的范圍是非常狹窄的,與呈交的作品范例嚴格相符。但是日本專利局已逐漸地改變著政策,開始與西方實踐相一致,賦予專利的范圍在拓寬,并不再需要作品范例。
3.專利保護的效力:侵權要賠償嗎?
悲哀地說,日本的情況是,雖然專利侵權要賠償,但是專利遭侵犯的人是失敗的。日本專利侵權案的判決賠付款只有美國的1/200。在很多案件中,即使一家公司發現其專利已被侵權并將侵權人告上法院,法院僅僅是命令被告支付普通的許可費。相比之下,如果坐車不買票,被查出時要支付三倍的車票費。這樣,在專利案中,你僅需支付在初次買票地應付的車票費。別奇怪,幾乎無人愿費事地去就特許合同進行談判。大多數人只在他們被查到時才付費。這就是專利侵權賠付的真實情況。
日本公司在意識到它們很難在本國法院獲得滿意的結果后,開始在美國法院起訴,從而回避了本國的法律的適用。日本的專利法于1998年進行了修改,改變了過去在專利侵權案中僅需賠付3%許可費的舊規定,新規定根據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個合理的標準。同時,證明損失賠償的標準也放寬了,現在可以充分顯示侵權人到底出售了多少違法產品。在公司侵權案中,最高罰金已經從修改前的4500美元提高到140萬美元。不過即使這樣也走得并不遠。
4.損失評估的全球化
專利需要強有力的保護。那些使用了他們創造性知識資源的人們值得全世界范圍的保護。正如專利信息通過技術報告而遍及全球,在侵權案中的評估損失方面很可能出現國際標準。
東京區法院正放棄其舊標準,并在提高專利侵權案中規定最高損失賠償。在最近的一個案件中,一家加拿大電信公司起訴一家韓國制造商侵犯其半導體專利,索賠損失達9300萬美元。這個金額是日本法院過去判決最高賠金(約900萬美元)的10倍還多。事實上,該案已經過美國和歐洲法院第一回合的審理。甚至在加拿大公司把案件提交到日本法院之前,它已在美國和德國提交了類似的訴狀。在加利福尼亞地區法院和杜塞爾多夫法院贏了這些案子以后,這家公司現正在日本催著結案。除非有國外判例,否則日本法院并不愿意判給巨大的損失賠償。這也就是為什么原告首先要去美國和歐洲法院起訴的原因。
同意判給高額損失賠償的日本專利法修止案,獲得了日本國會的一致通過,此外法案還提出了其他要求強化保護的具體建議。立法委員會清楚地意識到,除非知識產權能獲得更強有力的保護,否則日本不可能成為一個國際性的經濟強國。
5.體制改進的構思
曾有建議進一步改進日本專利制度。
三倍損失賠償
首先,需要采納三倍損失賠償制度。雖然專利賦予了排他性的權利,但也賦予了傳播技術信息的義務。因為信息是公開的,所以人們才能利用信息生產出想要的產品。因為這是知識產權,所以即使有人剽竊了它也不會消失。事實上,很難發現別人在非法使用技術,也很難證明損失的程度。結果是這種體制仍將有益于假冒者,除非法院在證據表明了確切數額后給予三倍損害賠償的體制被采納,否則情況不會改變。即使三倍損害賠償也并不過分,這是一個符合知識產權性質的數額。
發現制度
其次是采取發現制度。即使懷疑專利被侵權,你也很難確切地指出一家公司在使用什么樣的生產技術,除非你能深入到它們的工廠實地考察。但公司允許競爭者四處察看的情況是極其罕見的。同樣也不可能指出專利侵權的范圍有多廣,除非你實際看到了公司的帳目和銷售數據。即使你在市場上發現了假冒產品,這也僅可能是冰山之一角。除非你能無拘無束地獲得其他公司的信息,否則你很難提起訴訟。因而日本必須建立一個發現制度,如同美國現有的那樣。
更強硬的懲罰性賠償
第三是需要更強硬的懲罰性賠償措施。直到最近,專利侵權的最大罰金僅有4500美元,而無論侵權者是個人還是公司。4500美元對公司支付技術剽竊費用來說是如同小雨點。而處理違法的工業垃圾案最高罰款909000美元。顯然最高4500美元的專利侵權罰金實在太少,所以法律最近作了修正,對公司的罰金提高到140萬美元。同樣,如果你偷東西,你很可能被判入獄10年。但剽竊技術,最多只入獄5年。鑒于工業創造性的重要性日益凸,這種剽竊技術比偷竊物品判罰更輕的做法是不正確的。
評估法律費用
第四是讓侵權者支付原告的法律費用。在大多數案件里,原告和被告分別支付各自的法律費用。但由于日本的專利侵權案確定的損害賠償如此之低,即使勝訴,原告有時會發現整個判決實際上是他們各付自己的法律費用。這樣,看來只有讓在專利侵權案里有罪之人支付原告的法律費用才公平。
專利法院的創設
第五是設立專門處理專利案件的專利法院。司法部和法院目前在專利案件中各盡其力。民事訴訟法典修正案允許法院用傳票索取證據是一個重大進步,事實上國內各地居民都可向東京或大阪的地區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1998年4月,東京地區法院設立了一個專門法庭處理專利案件,自那以后越來越多的案件受理都交給了該庭。同時,日本專利律師協會和日本審判協會聯合設立了工業產權聯合仲裁中心。此外,日本專利局也在強化自己的上訴程序。
(國會)立法委員會在設立專利法院一事上出現了分歧。一些人士認為應優先考慮在現有的法院體系內加強對專利的保護,東京地區法院1998年設立自己的特別法庭就是與此想法相符合的。另一些人士則認為,日本應設立類似美國的專利法院。
還有一些人認為,日本專利局應成為專利案件的初審法院。他們建議,由于日本專利局擁有技術專家,所以專利局不僅應成為現在申請人起訴檢驗決定書的初審機構,也應成為指控侵權的初審法院。同樣,如果有對技術專家的需求,這些人士認為,像醫療專家就應成為醫療事故案件的陪審團。
制定目標時間表 第六是制定決策目標時間表。日本法院拖延案件的事實是另一個許多人認為專利侵權案應賠付的理由。技術過時的過程是非常迅速的。如果案件拖延,很有可能在做出決策時有爭議的技術已經過時了。即使下達了停止假冒的禁令,即使已評估了損害賠償,即使侵權人已經停止使用該技術,也已無濟于事。這類似于一個人被指責選舉不合法,可判決還沒下來時,他已經任職期滿了。在意識到這種情況的荒謬性之后,公共職務選舉法規定應力求在100天內做出決定。同樣,美國國際貿易協會要求在一年內決定,因為如果法院過久地拖延案件的話,市場上的假冒是難以停止的。
專利市場的設立
1.提高對專利的利用
一旦理解了專利代表著財富,那么專利交易也就是合理的了。如果有一個專利交易的市場,就像魚類市場、蔬菜市場和其他產品市場一樣,當然要方便得多。就像有真正的房地產市場或勞務市場一樣,應有一個專利市場。設立這樣一個市場,方便專利交易,將有助于更有效地利用專利。
日本目前有68萬件專利。其中,22萬件正在實際利用中,16萬件計劃利用,其余的30萬件無人問津。多大的浪費啊!不久以前,專利還被視為承認研究人員的一種方式,公司為取得專利而努力著。但是,假如公司最大效率地使用自己的員工、資金和其他資源,但在耗費大量資源獲得專利后卻不加以利用,這是多大的浪費啊!對于大學和其他非公司研究機構來說同樣如此。即使他們有好的研究成果,隨后就束之高閣,再也不讓任何人利用。這種研究對社會沒有任何貢獻。所以,更好地利用專利,顯然就成為絕對必要的。
與有些公司將專利棄之不用相反,也有一些公司對利用這些專利很感興趣。怎樣去鼓勵更有效地利用日本的專利呢?因為專利是代表知識產權的財產,所以只有設立一個供潛在的買賣雙方聚會的市場才是自然的。日本還有許多獲得了專利而不用卻阻止他人使用的人。事實上,日本的專利有41%都落在這類消極防御的“我不打算利用但別人也別想利用”的人手中。然而,假定良好管理的關鍵是最有效地利用公司的財產和其他資源的話,那么現在就需要更有效地利用專利。
日本也需要更多的創業投資公司。事實上,激勵更大的工業活動以復蘇經濟是今天日本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據統計,日本需要大約10萬家新公司。美國似乎在鼓勵創業方面不存在麻煩,而且美國14%的創業率要比日本僅有的14%創業率高得多。
人們在設立新公司方面需要什么呢?一個發明家可以自己的技術設立新公司。其他人需要從別處尋找技術或創業構思。這種趨勢在美國得到了證實,特別是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逐漸地,大學生們開始用大學開發的技術設立新公司,私人和中小企業則用別人的專利設立新公司。日本需要做同樣的事情。日本政府正在執行一項設立10萬家新創業公司的計劃,但除非能更有效地利用創新性技術,否則這是不可能的,因而許多人呼吁建立專利市場。
2.建立專利市場
對于大學開發的專利來說,《促進技術從大學向工業轉讓法》的通過,使大學研究人員獲得專利并將其通過大學的“技術許可證辦公室”輸往新公司成為可能。然而由于大學里沒有專利專家,因而要向大學調派專利顧問,給研究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有關專利和專利許可證等方面的咨詢,支持“技術許可證辦公室”。
對于私人持有的擱置不用的專利,首要的是使技術能流向其他人那里。只有到那時,我們才能討論頒發許可證和有效地加以利用。
專利展覽會
首先,要舉辦專利展覽會,潛在的專利用戶可利用展覽會與專利持有人交流。自1997年以來,日本各地都舉辦了專利展覽會并獲得了良好效果。這為專利持有人展現技術、吸引可能利用該技術的人的興趣,甚至就談判許可合同等提供了機會。然而,由于不可能一年到頭地舉辦專利展覽會,日本需要一個能讓專利持有人與潛在的專利用戶相聚的專利顧問體制。
專利電子市場
其次,要利用電子網絡、計算機網絡和其他電子技術建立專利電子市場。專利信息是技術信息,可以通過普通的信息網絡廣泛地傳播。因特網使人們能輕松地發布包含有相關技術專利權或特許經營的信息,那些想利用技術的人也可以通過因特網來回應購買報價。實際上,建立虛擬的專利市場是可能的。據此,日本技術市場開放了自己的計算機系統并呼吁公司發布專利信息。令人高興的是,許多公司都有回應并在網上表達了強烈的意愿。
進入“日本技術市場”的網址,你就能看到專利目錄上的賣方和買方名單。因為有一個復雜的搜索功能,可以通過其找到你可能感興趣的專利并簡單地了解這些專利的買賣雙方。日本正在緩慢地發展適應計算機時代的專利市場,希望它能得到廣泛的利用。
專利代理人
第三要激勵代理人以便利專利交易。由于專利包含著典型的前沿性技術,大多數人都很難理解它。這樣,我們就需要有人能鑒定獨特的賣點,并向感興趣的公司提供技術,解釋哪些是繼承的和哪些是開創性的。這些專利代理人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美國大約有500名專利代理人,他們活躍在美國各地,確認新技術并把潛在的買賣雙方召集在一起。這項工作不輕松,卻是絕對必要的。日本培養專利代理人的第一步,就是要發展一套案例研究供人們利用以培養評估專利價值的感覺。
專利技術能商業化嗎?有沒有新產品的市場?這就不僅僅是技術上的問題了,它還包含了對經濟和各類市場的敏銳把握。評價專利總體價值的因素有很多,專業代理人需要開發出一套買賣雙方都信任的方法。
這些技能只有通過理論支持的經驗才能獲得,但沒有理由不能對專利訂立一個公平的價格以發展專利市場。美國大約500名專利代理人已經有了10年的經驗,且美國也在逐漸發展規范的專利市場。由于這與給軟件及其他無形產品定價有許多共同之處,所以應隨著交易的增加發展市場。不被其理論上的復雜性所嚇倒,正確進入并通過實際經驗來發展交易方法會有更好的效果。
編制一份專利代理人名單可能會有幫助,這使任何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人可通過計算機查到這份名單。同樣,這對專利代理人在公開其記錄方面也是有意義的,因為只有他們的實際成績才會讓人們產生信任感。因為專利常常是機密的、重要的公司財產,公司不會與他們不能信任的人做交易。創立一個把專利代理人、專利持有人、想使用專利的公司、創業公司和其他每一個能彼此信任的人召集到一起的制度是必要的。
專利示意圖
第四就是專利示意圖。正如人們常說的專利信息是技術金礦一樣,如果需要使用專利的人們有一幅什么東西在哪個地方的示意圖,自然會大有幫助。在美國,這就是專利示意圖。專利示意圖幫助人們找到開采的地點。專利是按技術來區分的,熟悉這個系統要花點兒功夫。但是示意圖可以讓事情變得更容易。因而日本專利局自1997年以來制作了專利圖并公之于眾。這是一個好的開端,盡管這幅專利圖還需進一步改進,因為更好的示意圖能激勵更多的人們來尋寶。
21世紀的知識產權法
1.知識產權的基本法
日本如果要進入知識創新時代,就必須制定知識產權的基本法并規劃出國家戰略。
基本法已經有許多部。除《科學技術基本法》以外,還有環境、國家發展、消費者保護、綠化、旅游、農業、核能、教育等許多基本法。這些基本法的實施,是把全國聯合起來的努力的一部分。在知識產權方面制定基本法是一個好主意。這部基本法應包括以下內容:
——支持個人的創造力和百花齊放的創造力,因為創新能促進社會的發展;
——國家應制定出基本政策并負責實施,高度尊重個人和個人研究;
——要努力激勵大學研究更有活力并為研究成果流向私人企業提供便利;
——要根據知識創造性成果對公平交易和技術標準化的重要性來公平地利用成果,也需要與反壟斷法和標
準化政策相協調;
——政府愿意采取必要的法律、金融及其他措施;
——要求政府向國會作知識產權的年度報告;
——敦促政府(內閣)總結出知識產權委員會的觀點并采納知識產權的基本規劃,包括為規劃的實施而制定必要的預算措施;
——把知識產權的獲得和利用上升為一個基本政策目標。這包括國家要加快檢驗,要設立公開的數據庫供
公眾利用,這些是促進信息更廣泛流動的努力的一部分,政府還要支持與此相一致的私人企業的積極性;
——對知識產權提供適當的保護,改進爭端解決程序,強化反假冒政策,實施高效的進口禁令以阻止假冒產品進入日本市場,強化與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的合作,確保日本知識產權在國外得到充分保護;
——注意到促進知識產權研究的重要性,包括在學校和社會教育項目里開設知識產權課,以確保每個人,自學校時代起就很好地理解知識產權的概念;以及 ——使官員和法官更通曉知識產權問題并為國家利益努力把管理和司法組織構造和管理得更好。
如果能通過這樣一部知識產權的基本法,全國就能在這個領域里共同工作。
2.專利法的歷史
日本第一部專利法制定于1885年,就此而言,它甚至早于1889年的明治憲法。
日本專利局第一任專員是高橋正夫,他曾經擔任過從美國來到日本幫助制定其教育制度的莫奈博士的譯員
。甚至在120年以前,高橋報告說莫奈抱怨日本國內充斥著盜版并斷言在美國作為極其重要的財產的專利、商標和版權在他的腦海里是不會有絲毫概念的。繼任職日本專利局專員之后,高橋又先后任職日本銀行總裁、工業農業部部長、財政部長和首相。他因其在20世紀20年代平定金融恐慌中的決定性作用而成為今天最值得紀念的人物。
專利制度一旦建立起來,日本就發展了自己的技術,有了自己的工業革命并逐步成長,用過去的語言說,是站在巨大的肩上。隨著自己的技術水平達到世界級的程度,日本隨即在1921年修訂了自己的專利法,使之與當時的現實相符合。二戰以后的法律環境完全不同,有了新的憲法和反壟斷法,民法典也作了深刻的改革,所以專利法于1959年再次徹底地修改。
回顧歷史,專利法大約每40年就作一次修改——這就預計在1999年作另一輪修改。在戰后的數十年里,日本逐漸在技術上趕上了西方,現在正處于被新興亞洲經濟追趕的階段。同時,專利包含的范圍逐漸從有形事物轉向無形服務和思想。日本需要一部新的專利法適應新的時代。21世紀注定是信息世紀,21世紀的專利法必須包括設計法、商標法和其他與新時代有關的領域。
3.新的專利法
今天的知識產權已分成智力創新和商業設計。保護這些知識財產的法律同樣分為兩組。專利法、公用模型法、設計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版權法用于保護智力創新。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用于保護商業設計。
然而,這些東西晚近時期已融為一體。發明處在專利法的保護之下,設計在設計法的保護之下,商業秘密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下。但是專利法已被延伸用于保護軟件和其他無形產品。而它怎樣與版權法相聯系和分界線在哪里實際上還不清楚。
隨著最近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那些原本不受保護的專利或者注冊的設計或商標,如果在使用中已被侵權,現在則能得到保護。這是一個革命性的改變。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觀點是復制別人的作品是錯誤的。它囊括一切領域。這就造成了復雜的法律沖突。
保護期的規定也有改變。發明自注冊之日起保護20年,版權自作者逝世起保護50年。很正常地有人對這種不一致提出了疑問。同時,對為商業用途開發軟件的公司和寫小說或繪畫的個人按相同的版權來保護的做法也提出了疑問。 因為這種法律困境在實踐上已成為問題,所以必須重新整理整個結構以與新時代相一致。
4.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的發展
從物權到信息權
民法典把權利分為物權和債權。在這兩者之中,知識產權當前與物權的概念更緊密,并被視為從屬于物權。如果專利是債權,那么雙方之間會有合同,但是專利并不要求有合同,因而更像是物權。基本上,法律認為知識產權,就像財產一樣,應按土地或建筑物一樣的相同方式注冊以獲得保護。而且注冊是抵制第三方請求權的一個先決條件。然而事實上,商業上使用知識產權和其他物權是有很大差別的。例如土地是不可能被復制的,也無法仿造,但復制和仿造對于專利化的技術來說那是很有可能的。此外,許多人可以同時對一項專利侵權,但同樣多的人卻無法同時去非法占有一塊土地。顯然物權的概念并不能充分地保護知識產權。
事實上,把知識產權看作信息權可能會更好。信息權與物權相比有很大的不同。隨著社會的發展,主張權利分為三類正日漸必要:物權、債權和信息權。
信息并不會隨消費而耗盡,而且無論多少人都可同時使用相同的信息。從這點上說,信息權與物權有極大的不同。盡管幾個人很難同時商業化地利用同一塊土地,但幾個人卻能輕松地同時使用一項專利。仿造對于信息來說是同樣輕易的。信息是無國界的,這種自由必定會隨著因特網的傳播進一步發展。控制信息對于國家來說是非常困難的。
專利法長期以來被認為是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下的特別法。然而,隨著技術的進展,靠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的普遍性規定來保護信息正變得越來越困難。既然不適合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的普遍性規定,對這類新的權利設計出新的保護就是極為重要的了。人類文明的步伐,除非完成,否則怎會出現停頓。
擴展保護范圍
保護范圍最近正經歷顯著的擴展,趨勢是把專利保護范圍擴大到智力創新的所有形式的產品。因而,數學
解決辦法,如同軟件那樣,被授予了專利。在醫藥行業,過去焦點集中在向生產技術授予專利上。在物質被授予專利后,藥品本身被授予了專利。現在我們看到蛋白質結構甚至人類基因正被授予專利。
雖然日本專利法把發明定義為“按照所利用的自然法則,對技術思想高度發展的創新”,但越來越多的專利申請使得不可能查明技術利用了何種自然法則。如果日本不想落在后面,必須修改這個定義,為所有值得保護的想法提供保護。
廣泛使用的商標
過去人們認為商標是用于制成品的,但近年商標開始出現在農產品上。農民和農業合作社開始使用商標。魚類正被標上商標。農民開始給大米、水果和其他產品標上商標以區別和保護。即使在大學里,職業籃球隊和奧林匹克組委會也有商標和商標的特許經營。保護范圍也正擴展于服務業。現在幾乎任何事物都可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
全球標準
科技是無國界的。科學家、學者和公司遍及全世界。公司研究機構也遍及全世界。在哪個國家能最好地讓你開展研究和發展有著多方競爭。結果是研究、發展及其成果趨向于集中在為知識產權提供最強保護的國家里。如果因為“這不是日本的方式”或者“這不是日本傳統的一部分”而羞于向知識產權提供保護,這就意味著世界上最好的技術不會來到日本。這不符合日本的最大利益化。日本必須把自己的保護水準及方式提高到全球標準。
更容易理解的專利 通常說來,專利法是很難的。如果你去問商業領導人有關專利的事,他們更可能告訴你專利是怎樣的難而不是回避討論。然而專利法里的概念并不難。簡單地說,就是有發明或好主意的人應該將其向專利局提交以作檢驗和注冊,專利經注冊后獲得國家保護的全部效力。
民眾在理解專利說明書上也有問題。細川介雄,日本知識產權協會主席,評價專利說明書是如此的艱難,以致于用最好的機譯程序,經日本最好的計算機也不能翻得很好。他主張在寫專利說明時應有一些基本規則,要求每句話應有一個主語和一個謂語,句子最長不超過70個字。然而當你問那些實際翻譯專利的人是否困難時,他們會告訴你并不是很難——因為他們是給非常專業的觀眾寫的,普通的讀者在目標語言上是無法理解專利說明書的。這種情況很可怕,這只能通過美歐專利法是同樣艱難的事實來緩解憂慮。
但是如果專利說明書是用普通民眾能夠理解的語言寫的,那么總的說來技術就能在社會上獲得更廣泛的認同和利用。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我們應更多考慮用計算機都能隨屏翻譯的平實語言來寫法律和專利說明,這是絕對必要的。
減輕壟斷危險
日本是該意識到知識產權是珍貴和值得保護的了——換句話說,應變為超前專利。雖然有些人關注著過強的專利保護會產生壟斷,或他們暗示的危險,但是這些有辦法繞過去。
首先,由于技術創新的速度極快,坐享其技術榮譽而停止創新的公司會很快發現自己已被新一代技術壓倒了。其次,隨著全球性的更激烈的競爭,日本公司的競爭日益劇烈,不僅是與國內的對手也與世界各地的對手競爭。在這樣的環境里難以維持壟斷。公司不僅不得不在日本成為領導,也得在全球競爭中取勝。由于日本和日本市場已向外國公司開放,幾乎沒有了壟斷效益的危險。第三,消費者選擇的權力和今天消費者十分世故的事實,意味著他們不會購買價格過高的東西。壟斷在今天的市場里是無法維持下去的。鑒于上述這些,超前專利的立場并不可能在日本導致壟斷資本主義的危險。
摘自瑞士 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July/Argust 2000
【作者簡介】新井久光(Hisamitsn ARAI) 日本國際事務部副部長、國際貿易與工業部部長、日本專利局前任局長。
【譯 者】楊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