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08日
科協發學字〔2007〕44號
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
《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已經中國科協七屆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 件: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
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為規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業務主管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全國學會)組織工作,促進全國學會組織發展,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全國學會是按科學技術領域中的基礎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全國學會要團結和動員廣大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 全國學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 全國學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三)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制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反映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七)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科技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八)開展表彰獎勵、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人才。
(九)開展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咨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鑒定、技術評價,參與并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十)興辦符合學會章程、有利于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第二章 成立、接納、變更、退出
第一節 成立
第五條 向中國科協申請成立全國學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其業務屬于科學技術領域中的基礎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學科及相關的新興、交叉或前沿領域,或與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密切相關的領域;
(二)主要發起者應在相關領域有重大建樹和影響,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在相關領域有穩定而廣泛且跨多個機構的專家學者群體,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四)有規范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常設辦事機構和專職(全日制)工作人員;
(七)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10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八)其業務領域和名稱不得與己成立的全國學會相同或相似。
第六條 籌備成立全國學會,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同意后,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發起者向民政部提出籌備申請。
第七條 自民政部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發起者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會議籌備方案應于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中國科協書記處審批。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結果報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審查后,由發起者向民政部申請成立登記。經民政部批準登記后,由中國科協作為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節 接納
第九條 全國學會成為中國科協團體會員,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二)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科技團體。其業務原則上應屬于國家科學技術學科分類標準規定二級以上學科或與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密切相關的領域;
(三)有在相關領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學術帶頭人和1000名以上的會員;
(四)能獨立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繼續教育,編輯出版科學技術或科學普及類刊物;
(五)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及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全日制)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及每年不低于30萬元的合法收入。
第十條 非團體會員但由中國科協業務主管的全國學會,或由其他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國學會均可向中國科協提出入會申請,經中國科協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接納為中國科協團體會員。其業務主管單位不變。
第十一條 中國科協團體會員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推選代表參加中國科協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中國科協的活動;
(三)對中國科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獲得中國科協的有關資料;
(五)獲得中國科協的業務活動資助。
義務:
(一)遵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二)接受中國科協領導;
(三)執行中國科協決議和決定;
(四)承擔中國科協委托的任務。
第三節 變更
第十二條 全國學會變更名稱,需經理事會無記名表決通過后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全國學會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動資金、業務范圍等事項,需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上述變更事項經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后,到民政部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節 退出
第十三條 全國學會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退出中國科協并解除業務主管關系:
(一)全國學會有退出中國科協的意愿,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退出;
(二)不能遵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經給予警告或限期整頓一年內無明顯改進的,中國科協勸其退出;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中國科協強制其退出。
第十四條 中國科協團體會員退出中國科協,須經中國科協常務委員會批準;非團體會員但由中國科協業務主管的全國學會,脫離與中國科協的業務管理關系,由中國科協書記處審批。
全國學會退出中國科協后,須到民政部辦理有關解除業務主管關系的手續。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 符合全國學會會員條件,承認全國學會章程者,可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委托的機構審核批準成為全國學會會員。
第十六條 全國學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全國學會對個人會員可授予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外籍會員稱號;有條件的全國學會還可發展其他類別的個人會員,其類別和條件由各學會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會員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個人會員。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高技能人才;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其中,對本學科或專業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全國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對本學科或專業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與我國相應學會的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全國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在相關學術領域有較高造詣,對我國友好,愿意與對口全國學會聯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經本人申請或經全國學會個人會員、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推薦,全國學會依據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吸收為外籍會員。
(二)團體會員。與全國學會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愿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合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港澳地區民間社會團體除外)。
第十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依學會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全國學會應建立會員工作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健全會員工作制度。實現會員分類管理。有條件的全國學會,可建立會員基層小組。
第二十二條 全國學會直接發展會員,同時可委托省級學會、全國學會分支機構發展會員。
第二十三條 全國學會遵循中國科協制定的統一編碼規則,對所屬個人會員進行全國統一編碼。
第二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并交回有關證件。
第二十五條 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全國學會應書面通知會員補交;不履行學會章程規定的繳納會費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不繳納會費者,不能成為學會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二十六條 會員嚴重違反學會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委托的機構決定,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條 會費標準依全國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中國科協和民政部備案后實行;會費使用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章 領導機構和負責人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全國學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全國學會依據本學會章程規定,每3-5年按期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完成理事會換屆工作。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報中國科協批準。提前或延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要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按照本學會章程和民主程序進行。
第三十二條 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6個月,應向中國科協提出換屆申請,經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后進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2個月,應向中國科協提出召開會議的申請,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無正當理由不按期上報材料的,將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全國學會換屆后,應將選舉結果和章程等文件報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備案。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到民政部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節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長(會長);選舉(或聘任)、罷免(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負責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 學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通則第三十五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人數原則上根據學會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理事會規模不宜過大;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二)理事(常務理事)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
(三)專家、學者、在產學研第一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與管理人員比例適當;
(四)年齡結構合理;
(五)每屆成員調整不得少于1/3。
第三節 學會負責人
第四十條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四十一條 學會換屆后一般不增補或更換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確需增補或更換的,需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學會章程規定進行選舉,并到民政部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全國學會理事長(會長)為該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在章程中寫明,報經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并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
全國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國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理事長(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會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副會長)代行職權。
第四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中國科協書記處同意后方可選舉;報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原則上不兼任全國學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如需兼任,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四十七條 全國學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對任期內業績突出,會員認可度高的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學會內公示后,報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審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選舉程序后,可再延長一屆任期。
第五章 辦事機構
第四十八條 辦事機構是全國學會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常設專職業務機構,有掛靠單位的學會,其辦事機構在行政上接受掛靠單位領導。
第四十九條 全國學會辦事機構變更掛靠單位,需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并報中國科協批準。因變更掛靠單位而發生住所變更的,還需同時辦理學會住所變更的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掛靠單位應對學會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資、經費支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掛靠單位對學會負責人中的編制內人員的任免、調動,事先應征求學會常務理事會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全國學會應根據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編制性質,執行相應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條件的全國學會,應實行競爭和流動的動態人事管理,對專職人員進行選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獎懲和解聘辦法。其檔案管理、檔案工資、社會保險、專業技術職務評定、住房公積金、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政審等工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具備條件的全國學會辦事機構應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
第六章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一節 設立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是全國學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學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是全國學會的組織基礎。
代表機構是全國學會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學會開展活動,承辦本學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第五十三條 全國學會的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全國學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全國學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五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全國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全國學會承擔。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四)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五十六條 全國學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依學會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記申請。經民政部批準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科協不予受理:
(一)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范圍、名稱相同或相似;
(二)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又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四)活動內容、承辦事項與該學會的宗旨、業務范圍無關;
(五)分支機構超越該學會設定的活動范圍,代表機構超越該學會設定的活動地域;
(六)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管理
第五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批準登記后,確需刻制印章的,到民政部辦理有關手續。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確需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由全國學會向民政部申請,經民政部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印章式樣、銀行賬號必須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備案。
第五十九條 分支機構可依全國學會章程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委托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為該全國學會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于該全國學會所有。
第六十條 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全國學會的規定按時換屆。其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兼任全國學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三節 變更、注銷
第六十一條 全國學會決定變更、注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報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并到民政部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六十二條 全國學會被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被注銷或撤銷。
第七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六十三條 全國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條 全國學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財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五條 全國學會必須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六條 全國學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七條 全國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有條件的全國學會,可從理事會選舉專人,擔任司庫或監事,負責對學會資產和財務收支情況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八條 全國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九條 全國學會修改章程,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或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修訂提議并形成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批準、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條 全國學會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違紀違法等原因需要注銷的,報中國科協審查批準。
第七十一條 全國學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和掛靠單位等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 全國學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三條 全國學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通則適用于中國科協業務主管的全國學會(包括中國科協團體會員和非中國科協團體會員)。非中國科協業務主管的全國學會申請加入中國科協,參照本通則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通則是全國學會制定章程的依據之一。
第七十六條 全國學會自行設計和制作的會員證、會徽,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通則經中國科協七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授權七屆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下發之日起試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性學會組織工作條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全國性學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全國性學會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換屆工作辦法》、《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接納全國性學會暫行辦法》等文件同時廢止。
第七十八條 本通則的解釋權歸中國科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