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暉
來源:《科技日報》 2007年12月24日
本報北京12月23日電 繼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后,今天召開的第三十一次會議繼續審議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次審議稿主要就五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增加“建立規范的咨詢和決策機制”內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在作關于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說,草案第一次審議稿第十四條規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科技政策規劃、項目等,應當征求科研機構等有關方面的意見。有些常委委員和專家提出,對于重大科技決策行為,除了要廣泛征求意見以外,還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咨詢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為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改為:“國家完善科學技術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范的咨詢和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人員的意見,實行科學決策。”
財政性資金資助范圍更加明確
對于財政性資金的資助范圍,第二次審議稿明確為:“國務院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其他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更加清楚
草案第一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基金項目或者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問題作了規定,但在權利行使和利益分配問題上還不夠明確。王以銘說,第二次審議稿將這一條修改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使用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同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就使用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滿二年沒有使用的,國家可以無償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無償或者有償使用。”
同時,草案還規定:“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使用。”而相關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企業技術進步內容更加完善
草案第一次審議稿將“企業技術進步”單列一章,鑒于這一章的內容還不能充分體現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第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完善。
新增加的規定包括:“國家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國家依法保護企業研究開發所獲得的知識產權。”“企業應當不斷提高管理、保護和使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等等。
寬容失敗不再僅限于“不影響項目結題”
草案第一次審議稿第五十條規定:“對于探索性強、失敗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不影響項目結題。”王以銘說,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認為,目前科研工作中缺乏誠信,甚至弄虛作假,需要給予重視。也有人認為,僅規定“不影響項目結題”是不夠的。
為此,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將該條修改為:“國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于承擔風險。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給予寬容。”王以銘說,“給予寬容”可以包括“不影響項目結題”。
據介紹,草案第二次審議稿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