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瑋 宋云霄 發布時間:2007-12-24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二審的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一審。草案第三章對企業技術進步做了規定。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指出,草案將“企業技術進步”單列一章是必要的,但這一章的內容還不能充分體現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教科文衛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科技部研究,建議對這一章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是將修訂草案“總則”第十條第二款移入這一章,修改為:“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實行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