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委1994年12月)
為了貫徹執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第19號令發布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以下簡稱《鑒定辦法》),正確理解《鑒定辦法》的有關內容,規范科技成果鑒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訂本規程。
一、科技成果鑒定的一般原則
(一)科技成果鑒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
(二)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確判別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三)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確保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四)科技成果鑒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評價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學成果通過市場競爭、社會實踐和生產實踐,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方法得到評價和認可。
(五)科技成果鑒定嚴格實行歸口管理,杜絕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帶來的不良后果,以保證《鑒定辦法》的有效貫徹。
國家科委歸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具體由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負責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歸口管理、監督本地區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執行。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本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具體由各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執行。
二、鑒定范圍
(一)根據《鑒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科技成果鑒定的范圍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
1 本條所稱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計劃是指:
(1)國家科技計劃包括國家科委、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重大科技計劃(如國家科技攻關計劃中只對專題取得的成果組織鑒定,八六三計劃只對重大技術項目和課題取得的成果組織鑒定);
(2)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計劃的范圍,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情況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商定,報國家科委備案。對于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的科技計劃,就科技成果鑒定來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同意可視為省級科技計劃的一部分;
(3)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計劃是指國務院各部門科技司(局)管理和認定的科技計劃。
2 本條所稱的應用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礦產新品種等。
3 少數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申請科技成果鑒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成熟并有明顯的創造性;
(2)性能指標在國內同領域中處于領先水平;
(3)經實踐證明能應用;
(4)對本行業或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科技進步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凡科技計劃外重大應用技術成果申請鑒定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批準,否則不能組織鑒定。
4 科技計劃內的基礎性研究、軟科學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評價方法,由國家科委另行制定。
5 執行科技計劃所完成的應用技術成果,也可以通過其他形式進行評價和認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可以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鑒定。
(二)根據《鑒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
1 基礎理論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學中純理論性研究的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學術論文。其評價方法,應根據國際慣例,通過國內外同領域的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公開發表,引起國內外同行專家的關注、評論和引用來獲得認可,并由所在單位學術機構出具綜合評價意見。對于可以直接指導應用技術研究和開發的理論成果,它的作用不僅表現為論文的學術價值,還表現在被該理論指導的應用技術成果上,這種應用性理論成果可以視同應用技術成果,并依照《鑒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鑒定。
2 軟科學研究成果是指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研究報告。
3 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以該項目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的日期為限,申請日后不組織鑒定,局部技術已申請專利但整體未申請專利且符合《鑒定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用技術成果可以申請鑒定。
4 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是指由研究開發方按照《技術合同法》的規定將研究開發的結果轉讓給其他企業,并投入工業生產的應用技術成果,應該由生產實施單位作出評價。
5 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除《鑒定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外,應通過市場機制得到社會認可。
6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是指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或主管行業部門規章明確規定,必須按照法律、規章的規定由專門的機構進行審定的科技成果,如《藥品管理法》和《衛生部新藥審批辦法》規定,新藥必須由“衛生部藥品審評委員會”審查,經批準后方可應用;農業新品種必須經農業部確認的專門審查機構審查批準后才能正式推廣應用。這些都是評價和審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無需再組織鑒定。凡不組織鑒定的科技成果,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都不得受理鑒定的申請。通過其它方法評價的科技成果,任何單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鑒定證書》、(以下簡稱《鑒定證書》)格式。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資源有破壞作用,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廢未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科技成果),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受理鑒定的申請。已經受理正在進行鑒定的,應立即停止鑒定;已經通過鑒定的,應當撤銷。
三、鑒定組織 (一)根據《鑒定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國家科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是科技成果鑒定的具體組織單位。
1 根據鑒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可以視具體情況授權省政府有關業務廳、局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科委組織鑒定。
2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特殊情況的,經商國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權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或派出機構)組織鑒定。
3 組織鑒定單位同意組織鑒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該項科技成果的鑒定,也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具體情況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關單位對該項科技成果主持鑒定。受委托主持鑒定的單位為主持鑒定單位。主持鑒定單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教委可委托清華大學主持由該校某系完成項目的鑒定;農業部可委托中國農業科學院主持其所屬研究所完成項目的鑒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漢鋼鐵公司主持其下屬企業完成項目的鑒定等)或其他有關單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鑒定。主持鑒定單位要對組織鑒定單位負責。(二)根據《鑒定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鑒定分為檢測鑒定、會議鑒定和函審鑒定三種形式,三種鑒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 檢測鑒定:凡通過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檢驗、測試,性能指標可以達到鑒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計量器具、儀器儀表、新材料等),組織鑒定單位應采用檢測鑒定形式。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鑒定的主要依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應依據檢測報告對檢測項目作出質量和水平的評價。憑檢測報告難于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質量和水平評價時,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可以會同專業技術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鑒定專家小組,依據檢測報告,提出綜合評價意見。省、部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科委制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認定標準確定,并報國家科委備案。
2 會議鑒定:對于需要組織同行專家進行現場考察或演示、測試和答辯的科技成果,組織鑒定單位可以采用會議鑒定形式。組織鑒定單位根據被鑒定科技成果的技術內容可聘請七至十五名同行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到會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被聘專家不得以書面意見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不得因專家不到會臨時更換鑒定委員。鑒定結論必須經到會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才有效。不同意見應在鑒定結論中明確記載。
3 函審鑒定:不需要組織同行專家到現場進行考察、測試和答辯,由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即可進行評價的科技成果,組織鑒定單位可以采用函審鑒定形式。函審鑒定由組織鑒定單位聘請五至九人組成函審組。提出書面函審意見的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依據函審專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見形成。不同意見應在結論中明確記載。
(三)組織鑒定單位選聘參加鑒定工作的同行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況是指:個別地區專業不全,缺少高級技術職務的科技人員;某些新型學科和邊緣學科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比較少;某些部門因保密的需要,選聘社會上專家受到限制。
2 對被鑒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3 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同行專家”是指最接近被鑒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專業的科技人員,選聘同行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或函審小組或檢測鑒定小組)時,應盡可能同時有教學、科研、生產三方面的專家參加。下列人員不得選聘為科技成果鑒定專家:
(1)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人員;
(2)計劃任務下達單位的人員;
(3)任務委托單位的人員;
(4)長期脫離教學、科研、生產的黨政機關管理人員。 由于公安、安全、國防等特殊部門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不宜擴大知密范圍,可以聘請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任務下達或委托單位的同行專家參加鑒定,但不能聘請直接參加被鑒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員。
(四)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認真負責的審查,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結論。并對作出的評價結論負責,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有義務和責任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不得干涉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獨立地進行鑒定工作,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對鑒定專家在鑒定工作中提出與鑒定工作有關的請求,應當認真研究并及時作出明確答復。
四、鑒定程序 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應當負責鑒定的全部過程,但不得成立鑒定領導小組領導鑒定工作。
(一)鑒定申請的渠道 根據《鑒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個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請鑒定:
1 完成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內的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根據任務來源或者隸屬關系,向有權組織鑒定的單位申請鑒定;
2 隸屬關系不明確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申請鑒定;
3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經完成單位共同協商,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根據任務來源或者隸屬關系,向有權組織鑒定的單位申請鑒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鑒定一次,不得多單位分頭申請鑒定;
4 屬于多學科、跨行業的,整體性能具有國際先進水平,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特別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鑒定申請的主管機關可以向上一級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提出鑒定申請報告,由上一級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組織鑒定。
(二)申請鑒定的科技成果應當符合《鑒定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范圍,并具備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
1 沒有完成計劃任務書或者合同約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請鑒定,“計劃任務書或者合同約定要求,主要是指計劃任務書或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與指標。
2 凡有異議或爭議的科技成果,組織鑒定單位不得受理鑒定申請,應待異議或爭議解決后方可受理鑒定申請。
3 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齊全,并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主要包括:
(1)計劃任務書或者合同書;
(2)技術研究報告(包括技術方案論證、技術特征、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先進技術的比較、技術成熟程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意義、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等基本內容);
(3)測試分析報告及主要實驗、測試記錄報告(包括原始記錄);
(4)設計與工藝圖表;
(5)質量標準(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6)國內外同類技術的背景材料和對比分析報告,以及國家科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認定的,有資格開展檢索任務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檢索材料和查新結論報告;
(7)用戶使用情況報告;
(8)經濟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會效益分析報告及證明材料;
(9)涉及污染環境和勞動安全等問題的科技成果,需有關主管機構出具的報告或證明;
(10)準確的完成單位(不包括一般試制加工單位及一般協作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員名單(按解決該項成果技術問題所作貢獻大小排序);
(11)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具備的其他文件。上述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獻資料和他人技術必須說明來源,材料文件必須打印、裝訂整齊、符合檔案部門的要求。
(三)申請鑒定的程序為:
1 凡符合申請條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填寫《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申請表》,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向組織鑒定單位提交申請;
2 申請鑒定單位應在其建議的鑒定日期前二個月將鑒定申請報告、《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申請表》和技術資料以及起草的《鑒定證書》同時報送組織鑒定單位;
3 能獨立應用的重大階段性成果,經下達任務的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單獨申請鑒定。“重大階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項目研究與開發過程中取得的具有創造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
(四)組織鑒定單位接到科技成果鑒定申請后,應及時、認真地進行形式審查和技術性審查,并在三十天內批復審查意見。形式審查由組織鑒定單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技術性審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會同有關業務管理機構共同進行。
1 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1)是否屬于鑒定范圍內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申請表》和起草的《鑒定證書》是否正確無誤;
(3)提交的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員排序是否正確,有無成果權屬爭議等問題。
2 技術性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2)報送的文件和技術資料內容是否正確、翔實;
(3)初步判別技術的創造性、先進性、實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組織鑒定單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或者其所會同的有關業務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聽取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技術情況介紹。
3 組織鑒定單位在完成審查后,應及時作出批復,批復的主要內容包括:
(1)同意組織鑒定的
A 確定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確定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時可分三種情況:由組織鑒定單位組織和主持鑒定;由組織鑒定單位組織鑒定,委托有關單位主持鑒定;責成其他有組織鑒定權的單位組織鑒定。
B 確定鑒定形式。采用檢測鑒定時,根據被鑒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確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并同時下達《科技成果檢測鑒定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采用會議鑒定時,確定鑒定委員會名單及正、副主任委員,需要現場測試的,確定測試專家組名單;采用函審鑒定時,確定函審專家組名單及正、副組長。
C 責成其他單位組織鑒定時,需要采用的鑒定形式和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名單由被責成的組織鑒定單位確定。
(2)不同意組織鑒定的,應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 根據《鑒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由組織鑒定單位從國家科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評審專家庫中遴選,申請鑒定單位不得自行推薦和聘請。
(1)鑒于目前國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鑒定評審專家庫尚處于試用階段,人庫專家的數量和專業以及地區的分布等還有待補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專家庫尚未建立,組織鑒定單位選聘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時,可先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A 從國家科委科技成果鑒定評審專家庫、部已建科技獎勵評審專家庫中選聘;
B 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C 通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的業務管理部門推薦;
D 由本單位相關業務管理部門推薦。
(2)組織鑒定單位在確定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名單時,應事先征得專家的同意。
(五)鑒定步驟
1 檢測鑒定步驟 按《科技成果檢測鑒定規則(試行)》進行,程序如下:
(1)由組織鑒定單位指定對口的檢測機構,向檢測機構和成果完成單位下達“委托書”“委托書”是檢測機構受理檢測鑒定的依據;
(2)成果完成單位持“委托書”并攜帶成果實物和相關技術資料到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必要時,成果完成單位應向檢測機構介紹成果的具體情況,但不得干擾檢測機構獨立進行檢測工作;
(3)檢測機構在接到“委托書”和被檢測的成果后,一般在一個月之內完成檢測工作,并出具“檢測報告”。“委托書”的有效期為二個月;
(4)檢測機構須在檢測報告上加蓋“成果鑒定—檢測專用章”(以下簡稱“專用章”),“專用章”由檢測機構的認定機構統一刻制;
(5)檢測機構對被檢測成果的個別技術指標不能進行檢測時,可委托其它機構對該指標進行檢測,必要時可使用成果完成單位的儀器或設備,但事先必須確定該儀器或設備的可靠性;
(6)檢測機構認為被檢測成果不在本機構的檢測范圍之內時,應及時向組織鑒定單位提出,由組織鑒定單位指定其它檢測機構;
(7)檢測數據難以全面表證被鑒定成果性能、水平時,組織鑒定單位可會同檢測機構聘請同行專家,并指定一名負責人,對成果作出綜合評價,形式書面評價意見;
(8)檢測機構將檢測報告和評價意見一并送組織鑒定單位審查,組織鑒定單位將檢測報告和評價意見作為《鑒定證書》中鑒定意見;
(9)《鑒定證書》的頒發,按會議鑒定步驟中《鑒定證書》的頒發規定辦理;
(10)檢測報告和評價意見(原件)由組織鑒定單位存檔。
2?會議鑒定步驟
(1)會前準備
A 組織鑒定單位批復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擬定并發出召開鑒定會的通知(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發與鑒定會有關的通知或請柬),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批準組織鑒定的文號和機構;組織鑒定單位和主詩鑒定單位名稱;鑒定形式;鑒定日期、地點、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具體事宜。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應在鑒定會前十天將召開鑒定會的通知和技術資料以及起草的《鑒定證書》寄(或)送到應聘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改變召開鑒定會時發資料的做法。
B 需要進行現場測試的,測試組專家必須在鑒定會召開前完成測試工作,并寫出測試報告,測試報告需經測試組專家簽字。測試組工作期間,成果完成單位應該為測試組積極創造條件,配合測試組順利完成測試工作。
C 申請鑒定單位應在鑒定會前認真做好會務的準備工作。
D 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以及鑒定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在鑒定會前應召開預備會,聽取成果完成單位關于鑒定會準備情況的匯報,并商定會議的具體議程,必須安排充裕的時間保證專家進行討論和評議。
E 鑒定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鑒定委員起草鑒定意見。
(2)鑒定會過程(通常程序)
A 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的負責人宣布鑒定會開始,宣讀組織鑒定單位對鑒定的批復文件,宣布鑒定委員會成員名單,報告出席鑒定會專家人數,宣布由鑒定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術鑒定。
B 在鑒定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單位、專家測試組、用戶單位等分別作技術報告、測試報告、應用報告。
C 專家進行現場考察或觀看演示。
D 專家質疑。專家根據已經審閱的鑒定材料和聽取的技術報告、測試報告、用戶報告、現場考察或觀看演示等,提出質疑。成果完成單位必須據實回答專家提出的問題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術資料。
E 專家評議。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鑒定委員會進行獨立評議,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會議(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參加),了解專家評議情況,但不得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發表評價意見。鑒定委員會評議內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符合規定,應用技術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應用價值推廣的條件和前景;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核對起草的《鑒定證書》與提交鑒定會審查的技術資料是否相符。評議時,作出的總體性能、水平的評價要有可比的對象。根據評議情況,由鑒定委員會指定的鑒定委員起草鑒定意見,不能由其他人代擬。不明確寫上“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的鑒定意見視為無效鑒定,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應退回重新鑒定,予以補正。參加鑒定會的專家和列席會議的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評議情況,特別是討論中的不同意見對外泄露。
F 鑒定意見形成后,鑒定委員會委員在鑒定意見原稿和《鑒定證書》中“鑒定委員會委員簽字表”欄簽字。不同意鑒定意見的委員有權拒絕簽字。經專家簽字的鑒定意見原件由組織鑒定單位存檔,復印件交成果完成單位填寫《鑒定證書》用。科技成果經鑒定委員會評議未通過的,鑒定委員會應正式寫出未通過的理由,經組織鑒定單位審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單位,并報其主管部門。 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發現鑒定意見有不符合《鑒定辦法》和本規程有關規定的,應及時向鑒定委員會指出,責成鑒定委員會改正。
G 鑒定意見形成后,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的領導主持會議,鑒定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在鑒定會上宣布鑒定意見,有關領導講話。鑒定會結束。特別注意事項:鑒定會開始時,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不能對被鑒定科技成果發表導向性評價意見;專家的技術咨詢費應在專家評議后由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發給,經費由成果完成單位支付。
(3)頒發《鑒定證書》 科技成果鑒定結束后,由組織鑒定單位按照國家科委制訂的格式頒發《鑒定證書》。
A 成果完成單位將專家簽字的鑒定意見填寫在《鑒定證書》的“鑒定意見”欄中,再將《鑒定證書》送主持鑒定單位和組織鑒定單位主管領導審查簽署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科委組織鑒定的,由主管主任簽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廳(局)組織鑒定的,由主管廳(局)長簽字;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鑒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長簽字。
B 《鑒定證書》由組織鑒定單位按年度統一編號,并填寫“鑒定批準日期”。
C 成果完成單位按國家科委制訂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鑒定證書》,《鑒定證書》最多不超過五十份。
D 印制的《鑒定證書》先送主持鑒定單位審核無誤后,加蓋主持鑒定單位印章,再送組織鑒定單位審核,無誤后加蓋組織鑒定單位“科技成果鑒定專用章”,《鑒定證書》生效。
E 科技成果鑒定會全部程序完成后,組織鑒定單位按照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將成果鑒定的有關文件、資料整理歸檔,鑒定會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資料由組織鑒定單位存檔。
3 函審鑒定步驟
(1)組織鑒定單位選聘函審專家組成函審組,并指定正、副組長。
(2)組織鑒定單位將同意鑒定的批復件、《科學技術成果函審表》(以下簡稱《函審表》)和技術資料以及起草的《鑒定證書》初稿送函審專家審閱,函審專家收到函審材料后,按會議鑒定評議內容進行審查,在《函審表》中填寫審查意見,一個月內將已填寫審查意見的《函審表》、技術資料、《鑒定證書》初稿寄回組織鑒定單位。
(3)組織鑒定單位將各函審專家已填寫審查意見的《函審表》寄函審組正、副組長,函審組正、副組長根據專家的函審意見,寫出綜合鑒定意見,簽字后寄組織鑒定單位。
(4)鑒定意見經組織鑒定單位審核后填寫在《鑒定證書》的“鑒定意見”欄。
(5)函審鑒定意見原件和《函審表》由組織鑒定單位存檔。
(6)《鑒定證書》的頒發程序與會議鑒定相同。
五、鑒定的管理
(一)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由組織鑒定單位酌情發給技術咨詢費,費用由成果完成單位支付。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專用章”,由國家科委統一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統一刻制本地區授權的組織鑒定單位的“科技成果鑒定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