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龍 日期:2008-1-31
融資難已成為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首要瓶頸。2008年,除去信貸規模受到控制等原因外,2007年的數次加息使得一年期貸款利率從6.3%上升到7.47%,融資成本再度上升,中小企業也再次發出“貸款越來越難了”的感慨。
我國現有中小企業4200萬戶(包括個體戶),占企業總數的99%以上,在國民經濟中舉足輕重,但其融資難題也有目共睹。《2006年全球企業經營環境報告》顯示,在世界155個國家或地區當中,中國內地的經商環境排在第91名,其中提到最多的是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據統計,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間接融資占比高達98%,直接融資不足2%,間接融資成為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途徑。而國家發改委在有關報告中指出,在間接融資中占企業總量0.5%的大型企業擁有50%以上的貸款余額,占比88.1%的小型企業貸款余額不足20%。國家發改委和銀監會聯合開展的小企業融資調研結果同時顯示,小企業融資成本最低也接近10%,遠超過大企業的貸款成本。這表明,融資成本過高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基本原因。
同時,現有的制度設計和法律規定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條件的要求也過于嚴苛。2006年中國第七次私營企業抽樣調查數據分析綜合報告指出,有85.5%的業主感到貸款存在這樣那樣的困難,而在貸款難的原因分布中,貸款抵押、擔保條件太嚴占49.3%。
中小企業大多缺少不動產擔保物,而我國《擔保法》在制定理念卻上過于注重不動產擔保,這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情況愈加陷入窘境。現行法律對動產擔保規定的缺失已經成為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直接原因。
一方面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窘處境,另一方面卻是社會動產資金的大量閑置,如此強烈的對比反差和融資溝壑如何解決?
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推進公平準入,改善融資條件,破除體制障礙,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則指出,一部好的《物權法》不僅可以更好地使信貸人權利得到有效保護,降低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和不良貸款比率,還將給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帶來便利。首先,《物權法》擴大了動產抵押物的范圍。其第一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可以用作抵押,較《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的規定,擔保物的范圍大大擴大。
更為重要的是,《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對不能用于抵押的財產進行了規定,這是一種立法理念的轉變,體現了“法不禁止即可為”的法律原則,從而擴充了可以用于抵押的動產范圍。其直接影響是促使更多財產進入融資領域,給信貸市場帶來更大的確定性,從而促進貸款發放,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新路。
其次,《物權法》創新了擔保形式,首次引入了具有濃厚英美法色彩的浮動抵押制度,從而解決了中小企業在現有融資能力不足但預期收益可觀條件下的融資障礙。抵押人只要保證自己全部或者部分財產的總額不低于一定的價值就可以對抵押的財產進行使用、處分,更加有利于中小企業在不影響其現有生產的情況下進行擔保融資,這是對中小企業融資條件的一種放寬。
再次,《物權法》擴大了可以作為質權的權利范圍。其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應收賬款”可以作為權利出質。這是一種既考慮我國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又與國家接軌的立法模式。據統計,我國企業應收賬款和存貨的總價值已將近11萬億元,中小企業資產中50%以上是以應收賬款和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存貨)形式存在。而在美國,動產擔保的70%是應收賬款擔保。這一規定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更多融資工具。
世界銀行早在2004年的調查資料中就指出,《物權法》如果實施,將至少增加16萬億元的動產作為融資基礎。而據業內人士透露,2008年銀行對于信貸規模的控制,仍將主要針對房地產、高污染和高耗能企業,中小企業授信額度在全國新增貸款額中仍將維持在10%~16%,比較而言,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要求,將基本能夠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