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石化報 2008-02-27
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的消費稅恢復全額征收,但用于乙烯等下游產品生產的石腦油仍將免稅至2010年
□郭繼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月上旬發出《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國家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這標志著以上油品此前所享受的消費稅優惠政策被取消。
通知同時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進口和國產的石腦油如果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的原料,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則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今年的消費稅調整是2006年4月1日出臺的消費稅政策的延續。
為抑制能源消耗,調控消費結構,2006年4月1日,國家進行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最大規模的一次調整。其中,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開始征收消費稅,規定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的消費稅稅額比照汽油,為每升0.2元,燃料油、航空煤油的消費稅稅額比照柴油,為每升0.1元。考慮到當時征稅的石腦油、溶劑油等多數屬于工業原料,航空煤油也主要用于航空運輸,征收消費稅將會增加一定的生產成本,經國務院批準,在2006年4月1日政策出臺時,先按應納稅額的30%征收,且對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待條件成熟時再恢復全額征收消費稅”。此次政策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石腦油等4類成品油恢復100%征收消費稅,應該是有關部門認定調整的條件已經成熟。
此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還明確表示,此次調整是為促進以石腦油為原料的國產乙烯和芳烴類產品與進口同類產品的公平競爭。
乙烯和芳烴類產品是重要的基礎化工原料,但我國仍大量依靠進口。此次對進口和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暫免征收消費稅,將有利于提升國內同類產品競爭力。
目前我國約有55%的乙烯及下游產品、約65%的化纖原料要依靠進口。而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乙烯進口關稅僅2%,且目前的暫定關稅為零,沒有進口配額管制,乙烯及下游石化產品價格也已基本放開,歐美、中東對乙烯生產原料基本不征收消費稅,進口產品的價格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內乙烯及下游產品的價格。在此情況下,如果國家對用作化工原料的石腦油繼續征收消費稅,將在一定程度上擠壓國產乙烯及下游產品的利潤空間,降低國內乙烯行業的競爭力,故免征消費稅。
此外,為堵塞企業將汽油經過簡單處理后改按石腦油銷售造成的稅收漏洞,對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不予免稅。
據悉,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燃料油等產品的消費稅均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因此不用再由消費者繳納消費稅。
新聞鏈接
燃料油消費稅并非燃油稅。通常所說的燃油稅,即將現今普遍征收的養路費和其他費用合并成燃油稅,通過法律約定整合各部門間的利益關系,從而最大限度地節省能源和基礎設施開支。由于征收牽涉許多終端消費者——有車一族和許多不同部門間利益的協調,故燃油稅遲遲“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