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為做好2008年(第15批)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在省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基礎上,認真做好第15批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遴選和推薦工作。
二、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編寫申請材料的相關要求,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三、各省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條件和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擇優推薦不超過8家企業。
四、此項工作職能屬于省級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上報我委;此項工作職能屬于省級經貿委(經委)的由省級經貿委(經委)會同省級發展改革委、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上報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海關、國家稅務局。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上報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六、請于5月15日之前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上報我委。
二、《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三、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