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工商時報
□林毅夫
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還是一個較新的話題,但在我們當前面臨經濟轉型期和人均收入跨越關鍵性門檻的大背景下,又是一個非常有研究意義和實踐價值的領域。除了政府層面的管理責任,作為公民,我們也都有義務和責任為建設一個能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社會環境盡一份力。
經濟學理論認為,土地、勞動力、資本是生產的三要素。然而,要素要變成真實的生產力,必須要有某種經濟組織形式把它們組合在一起,才能使之轉化為社會需要的產品和服務,實現價值的增值。在傳統的農業社會,主要的生產組織形式是家庭農場和作坊。工業革命以后,社會化大生產必然要求社會化的經濟組織成為生產活動的主要載體。因此,打破了家庭農場和作坊樊籬的現代企業,就成為工業經濟時代到來時組織各種要素進行生產的有效率的組織形式。
企業成為現代社會中最主要的組織形式,也即意味著一個國家的競爭力其實是通過該國企業的競爭力表現出來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力的強弱突出表現為其對利潤的追逐能力。利潤,也是企業存在的理由和發展的根本動力。然而企業又是社會這個大系統中的有機組件,必然與整個社會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發生大量互動。在這些互動過程中,由于外部性問題和由信息不對稱所可能引致的道德風險行為,使企業的逐利活動與社會的整體利益之間可能會產生矛盾。
所謂外部性,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成本和收益超出了企業自身的邊界而向外部“溢出”。外部性既有負面的,也有正面的。當企業把本來應該是由自己承擔的成本向外部轉嫁的時候,就產生了負的外部性,比如大家都很反感的企業排污問題。企業本應自行解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當然這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它若不愿意承擔,就會任意向外界排放,就等于把應自己負擔的成本轉移給了社會。
當然企業也可以對社會產生正的外部性。企業的健康發展、創富能力的增強、生產效率的提高,不僅可以增加就業、貢獻稅收,而且會帶動周邊社區的發展、促進地方經濟的繁榮,甚至起到區域內經濟增長極的強勁作用,這是企業為社會帶來的效益,是正的外部性。
除了外部性之外,在現代工業化社會中,由于產品在技術、質量等方面的復雜性,在作為生產者的企業和絕大多數消費者之間,就出現了在質量、安全性等方面的產品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一些企業就可能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性來獲取不當收益,其后果是社會要付出很高代價。我們知道僅在過去這兩三年,新聞媒體曝光的“蘇丹紅”、毒奶粉這些產品,雖可能在一時給某些企業增加了利潤,但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卻是巨大的。
企業不僅與外部社會之間有信息不對稱,在企業與內部員工之間也有信息不對稱。比如安全生產問題,固然國家對生產的安全有很多的規定,但是一方面管理當局與企業之間有信息不對稱,企業與它的員工之間也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和談判權利的不對等。這就導致有些企業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與權利不對等,降低自身所應該遵循的安全標準。這當然就相當于降低了成本支出,而增加企業自己的利潤。但安全生產標準的降低,所帶來的惡果是顯而易見的。最明顯的就是這兩三年來,煤礦礦難頻頻發生,傷亡礦工動輒以數十甚至以百計。在一個現代文明社會里,對人的生命如此冷漠,是很難以想像的,更令人不可容忍。
從上述情況來看,企業追求利潤自然是天經地義的,但由于外部性與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企業行為常常會自覺不自覺地超出自身應有的邊界,對社會、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產生可能是不利的影響。為了社會的繁榮和和諧,我們有理由提倡企業加強社會責任感并使企業的外部影響內部化。
作為社會公民的一種,企業和其他類型的公民一樣都對社會負有倫理道德義務,可以并且應該幫助社會和社會上的特殊群體。孔子曰:“己立立人,己達達人,”孟子曰:“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在一個社會當中,由于每個人能力、機會等等條件的不同,必然有一些人是居于弱勢群體地位。無論是以人為本的儒家,眾生平等的佛教,還是宣揚博愛的基督教,都認為一個社會特別是其中的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負有扶助的責任,此義中外皆然。一個企業,尤其是一個成功的企業,必然是經濟社會當中的一個強勢群體,一方面在為社會創造財富,另一方面社會財富也更多地集中在這些成功的企業當中,它應該有責任幫助社會上的弱勢群體。
公益行為,其實不僅是一個富有文化理念的企業的道德理想,是企業成為社會良心維護者的自覺行動,而且也是企業獲得社會承認的有效途徑。任何組織的存在和發展,只有在它擁有為社會,至少是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道德上的正當性時,才能被大眾視為是正義的,才能為社會大眾所認可和接受,并成長壯大。所以,當企業以種種形式回報社會的時候,并不能簡單視之為一種單方面的給予,而是自身獲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從這個意義上,積極投身公益事業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也是企業自身的發展需要。
其次,則要使企業的外部影響內部化,除了上述加強企業自身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外,同時,要健全外部制度環境,以加強對企業行為的監管。如果僅寄希望于企業的自覺,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則在“逆向選擇”作用下,很難希望所有的企業都會自覺地承擔起社會責任。具體地來說,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指法制建設,這其中我想政府要扮演的角色是最重要的。比如說,針對環保問題,政府可以用稅收的方式,對那些污染的企業征扣污染稅,同時也可以對那些積極履行環保責任的企業,給予稅收的優惠或補貼。這樣的話,不管是正的外部性還是負的外部性,都會變成企業的內部性行為的理性選擇。再比如說,針對安全生產問題,國家要加強對安全標準的檢查力度,同時可以對違反安全標準的企業給予“一票否決”式的嚴重懲罰。在這方面,我們國家顯然還有待繼續加強。
除了政府的行為之外,社會輿論的作用也至關重要。在社會輿論有效監督的大環境下,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會更好地把自己的行為跟社會的利益結合在一起。社會輿論的監督主要的內容是什么?給予好的企業褒獎,給予壞的企業譴責。我們知道企業的商譽或曰美譽度與產品品牌效應高度相關,如果社會上對那些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形成比較好的品牌認知,而抵制那些不好的企業的產品。這樣就可以進一步把企業追求利潤的行為,跟社會的利益緊密結合起來,使企業自覺承擔起應負的社會責任。
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還是一個較新的話題,但在我們當前面臨經濟轉型期和人均收入跨越關鍵性門檻的大背景下,又是一個非常有研究意義和實踐價值的領域。除了政府層面的管理責任,作為公民,我們也都有義務和責任為建設一個能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社會環境盡一份力。個人力量雖小,但我相信最終我們能夠把纖纖細流,凝聚成江海。
(作者系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