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觀察與思考
與新法的捍衛尊嚴力度
其實,仔細看來,新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內容并不復雜,非常簡單。所涉及的內容,也是日常勞動中最容易牽扯到一些細節。但是,本來是這么簡單的一些事情,我們平時為什么卻做不到呢?
我們之所以愿意深思這些問題,是因為,它們不僅僅關聯到簡單的勞動問題,而且涉及到了深層的經濟、文化、社會問題。
從經濟上來說,勞動雙方是雇傭關系,創造多少效益,拿多少錢,始終是勞動雙方關系的主線。雇主少付勞動成本多得效益是本能。雇主怎么對待員工,完全取決于其心地是否善良,“心太軟”還是“心太硬”。心狠者,就像馬克思所描述的一些資本家那樣,殘酷地榨取勞動者的剩余價值,充滿了血淋淋的金錢關系。比如上面所說的一些極端違法行為。而心軟者,則憑自己的良心盡量多為勞動者考慮,多給勞動者一些勞動所得。比如2007年11月因為車禍去世的浙江平湖老板翁金華由于平時善待員工而使人們自發前來悼念他。比如溫州老板葉勝康對一個自己違規操作受重傷的民工,本來按照規定企業只需支付幾萬元醫療費的,但為了搶救這位員工的生命卻超額支付了70多萬元,還在他重傷治療期間照常給他發工資,保留他的職位,為此葉老板還獲得企業社會責任特別獎。
正是因為原來沒有細致的法律規范來約束,很多人也不依法辦事,因此,這種經濟關系就變得隨心所欲。不法用工者趁機鉆空子,隨意克扣勞動者收入。勞動者也無從維護自身的權益和尊嚴。
專家認為,在國家科技教育投入和企業自身研發投入長期處于低水平的情況下,經濟還能高速增長的一個重要因素,就在于過分忽視勞動者權益,人為壓低勞動力價格。我們一直很關注招商引資,關注企業產權的保護,關心GDP的增長,但對于勞動者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保護卻關注不夠。于是,伴隨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財富的增長,一方面中國的富豪階層以神奇的速度茁壯成長,另一方面勞動者卻處境艱難,做工時間超長,勞動強度太大,報酬很低還屢遭拖欠,工作環境惡劣,沒有權益保障。
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源頭。進入市場經濟以后,資本、管理、勞動各自形成了自己的群體和社會利益,勞動和資本成為當前中國最主要的兩大社會經濟力量。長期以來,勞動合同這道“護身符”的缺失,導致了企業隨意加班、拖欠克扣工資等侵權行為大行其道。從近兩年的調查數據看,私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百分之二三十,大量不簽合同的 “地下工人”遠離了社會的保護。合理的市場經濟要有法律保障,要立規矩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實施,順應了中國勞動關系急需嚴格的法律規范的迫切要求。
另外從文化上來說,骨子里還要挖掘到我們國家幾千年的“只為上,不為下”的皇朝思想。當官的除了敬畏皇帝及地位高于自己的人以外,對另外的人都不放在眼里。對上點頭哈腰,對下趾高氣揚。這種等級觀念,造成了人們惟官為大,百姓都是賤民的心態。所謂“勞心者治人,作為勞力者治于人”,在一些人眼里,作為勞力者的勞動人民是要等著一些勞心者的統治工頭治理收拾的,好像真是“勞動者最低賤”似的。那時根本談不上“以人為本”,而是“以人為木”。如果說“以人為本 ”的話,那么是“以皇帝這個人為本”,而“以黎民百姓為草木”。所有勞動者的命運,以及掌握他們命運的勞動時間、報酬、安全等等都握在用工者手里。哪個勞動者還敢“犯上作亂”,也只有老老實實,忍氣吞聲。許多人以此根本不尊重勞動者,踐踏勞動者的權益和尊嚴。而本屆政府秉持的科學發展觀,核心是以人為本,采取親民、愛民的民本思想行政,才有了這部《勞動合同法》,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應該說,是在體現一種公平公正的民主平等的文化。
從社會的角度說,由于人的素質各不一致,好壞參差不齊,社會管理又不到位,客觀上造成了很多用工者可以胡亂對待勞動者的社會環境。如果出現糾紛,低層勞動者要見上級領導批示解決又不容易,因為上級領導往往很忙,被日常開會和接見貴賓等等事務纏身,哪有時間來一一接待上訪者?而如果訴之于法律部門,以前又因為法律不健全,或者因為執法者受賄而執法不公,有法不依,一些工資拖欠案等居然可以拖上三五年而沒有結果,有的工傷糾紛案的判定結果,也是明顯偏袒用工單位的。因此,社會風氣不正、法律不健全、管理部門不作為,都使一些不法用工者有恃無恐,根本不把弱勢勞動者當一回事。正如湖南耒陽錫里磚廠經常電擊工人、打人致死的殘忍工頭羅政的心態—“你告到公安局也不會有人管”,也可說是描述了一些地方的失管狀態。
與同類法規相比,歷經兩年修改、先后四次審議最終出臺的《勞動合同法》,結束了那種勞動出事無人管的社會局面,盡可能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比如專門單列了“監督檢查”一個章節。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對于規定不簽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隨意約定高額違約金無效,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備條款,工資約定應有“水漲船高”機制,患病非因工負傷要有相應待遇,單位違法解約要給雙倍賠償等等,都體現了《勞動合同法》保護弱者的立法目標。
還有,從勞動者以及執法者、領導的素質來看。應該說,中國很多勞動者都不是很懂法律,也普遍缺乏法律意識。遇到糾紛,不能夠按照法律去解決問題,而是自認倒霉,或者盼望遇到個好人包青天來為民請命。一些執法者因為自身素質問題,不作為,或者收受賄賂,不能公正執法。許多企業老板、單位領導根本不去學習了解法律,而是用高傲的霸王心態對待員工。比如隨意不簽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發放工資時間,遇到員工提出工資待遇或者工作環境、工種要求時,經常狂妄地放出這樣的話:“睜開你們的眼睛看看吧,現在人才市場是供大于求的買方市場,想要這份工作的人有的是。給一份工作就很給你面子了,還不老老實實給我干活?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重新找工作!……”
所幸的是,《勞動合同法》對于上述各方面,都作了清晰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以此為武器,維護自己的尊嚴和權益,而老板們也不能再隨意對待員工了。
執法路的艱難而遙遠
毫無疑問,《勞動合同法》的頒行承載著推動中國勞動力市場良性運轉,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調解勞資關系,建立勞資兩利的社會主義勞動和諧保障的重大使命。但是,也有不少人擔憂,因為勞動法執行的具體而復雜,要每個人每個單位都能按照法律行事,可能還有距離。
首先是人們對中國的法律環境的擔憂問題。觀察記者親耳聽到人說:“中國的法律都是發布在會上、公布在報上、貼在墻上、掛在嘴上、鎖在抽屜里的東西。”意思是有法不依,有法不執行。
這種擔憂不無原因。
中國改革以來的經驗表明,推進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關鍵在于司法而不是立法。專家就分析,照理說,從1995年勞動法頒行以后,我們就有了勞動領域的根本大法,勞資關系的調節和協調就有了依據。但事實上,從那之后勞動者的處境不僅沒有好轉,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反而越來越多,出現了“多龍戲法”的尷尬局面。這就說明,法制建設的重點并不在于立了多少法,說了多少漂亮話,而是要看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看社會是否做到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人們普遍擔心,《勞動合同法》施行是否會陷入與《勞動法》同樣的境況。一是擔心地方政府追求GDP增長的政績觀,高于對勞工的權益保護,這是造成勞動權益得不到有效伸張的主要因素;二是擔心社會風氣的腐敗,也是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因素。比如,行賄受賄使得歪嘴和尚念經變了味。比如社會普遍的不講誠信的拖欠款現象,使得很多企業收不回應收款,從而也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發工資和獎金;三是擔心勞動保障部門與工商部門、稅務部門等政府部門相比,權限太小,執法力度薄弱;四是擔心作為勞動者代言人的基層工會,缺乏自己的獨立性,政治影響太小,心有余而力不足;五是擔心行使《勞動合同法》的社會環境。假如出現了勞動糾紛,哪個員工又敢去告領導,即使告贏了,你的飯碗還是丟了。
要使《勞動合同法》能起切實作用的關鍵,還是要徹底進行發展觀的轉變,大力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擴大就業、促進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福利作為地方政績考核的主要指標;還要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使工會更能夠以保護勞工權益為己任。
另外,是人們對于這部法律的認識問題。有不少企業認為,《勞動合同法》是站在員工的角度說話的。
比如解約問題。廣州一些省人大代表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不能“炒”員工而員工可以“炒”企業,這容易導致 “惡意討薪”等事件更頻繁發生。
還有“一個企業對員工調動、干部輪換是很平常的事。但是在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就會遇到很多困難。你要改變他的崗位,有的就要求先給賠償。新勞動法出發點是保護弱勢群體,但在實際運作中,企業成了弱勢群體。這種情況若發展下去,我想會出現惡性循環。很多崗位,我可用可不用的,我就不用,有些企業在成本上會考慮,最后的結果是就業的崗位越來越少,對很多勞動者來說,這并不是一件好事情。”
因為與《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甚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有關,2007年下半年開始,包括中央電視臺(CCTV)、中石化、瀘州老窖等知名企業在內的眾多企業開始了大規模規避法律的“裁員” 。6月底,LG電子(中國)公司在總部和全國各地分公司大量裁減5至9年的老員工,其中成都分公司的裁員規模達到20 %。9月底,展訊通信對北京分部進行了縮減,縮編人數在30人左右,隨后上海總部也進行了裁員。10月22日,沃爾瑪全球采購中心全球裁員200余名,其中在中國深圳、上海、莆田、東莞的4個分部,總計將裁掉約100人。這些沸沸揚揚的“裁員”事件引起了新聞媒體、政府部門、學者等的普遍關注,甚至引發對于《勞動合同法》是否矯枉過正的討論。
為規范勞動者和企業雙方的行為,廣東人大代表建議廣東應加快制定《廣東省執行新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由于從中央到地方,均未有出臺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操作細則,加上司法界對該法的解讀也不盡相同,致使企業在對新法的執行和理解中出現偏頗,表現出或激進或觀望或抵觸的極端行為,導致一些勞動者間接成為了受害者。
但無論如何,勞動合同關聯用工者和勞動者雙方,《勞動合同法》的主要目標,是“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是“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的。“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盡管有些方面更多是從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但對于長期以來我國許多用工者單方主導與勞動者之間的霸王合同的做法應該說是會起到必要的積極作用的。
有了《勞動合同法》,只要合同雙方“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互相尊重,依法行事,我們相信,中國大地上一定會漸漸建立起一種文明和諧的勞動關系,那些違法事件、勞資糾紛一定會逐漸減少。勞動者和用工者雙方的尊嚴也一定會逐漸得到。而只有這樣,勞動才會變得光榮,變得美好。也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大多數創造著世界財富的勞動單位用工者和勞動者才會發自肺腑地這樣說—“工作著,是美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