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雖然結束了,十余天的會期卻留下了不少值得繼續討論的話題。比如全國人大代表王文京的建議案———制定出臺18號文件后的新政策文件,繼續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的自主創新和快速發展。這使得人們又聚焦到了從2000年開始實施的“18號文件”。
———18號文件———
所謂18號文件,是指在2000年實施的《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文件)。該文件第三章“稅收政策”的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軟件產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代表聲音———稅收優惠作用明顯
據全國人大代表、用友軟件董事長兼總裁王文京介紹,從2000年18號文件頒布實施之后,8年的時間中,我國的軟件產業飛速發展,年均增長速度達到了30%,2006年整個軟件產業的規模達到了4800億,是2000年的7倍,充分體現了國家產業政策對一個產業的推動作用。
而橫向對比鄰居印度這個軟件外包服務大國,王文京談道:“印度比中國早十年就開始實施軟件產業零稅負制度。因此,印度成為全球屈指可數的軟件大國。”
為此,王文京建議國家盡快制定并出臺18號文件后的新的產業政策文件,進一步鼓勵和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的自主創新和快速發展。
希望增值稅保持或不要高于3%
“這里邊具體包括這樣一些方面的建議,一個就是盡快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文件,特別是涉及到增值稅這一塊的政策規定,因為這個對軟件企業來講影響是最大的,如果說還回到原來17%的增值稅,那么整個軟件業就不堪重負了,會極大地危及整個產業的發展。我們希望要結合軟件產業的特性,制定符合這個產業特性的流轉稅,希望這個稅率保持或不要高于原來的3%。”
“第二個就是把政策支持鼓勵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從原來的軟件產品擴大到一些新的軟件形態,像咨詢、系統集成、在線服務、數字內容,因為現在軟件業態有很大的發展,一些新的業態,服務形態的業務最近幾年在快速的發展,包括軟件外包出口,希望都成為新的政策鼓勵和扶持的對象。”
王文京繼續補充說:“第三個方面就是對軟件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平臺的開發、研發投入給予相應的扶持。稅收方面給予相應的優惠支持,建議國家建立產業扶持基金,專項對這個產業進行扶持。另外在高級人才引進方面希望突破原來的傳統渠道,對引進的一些高級人才也給一定的補貼。”
他還建議在政府采購方面進一步落實和制定更加具體的針對軟件產品和服務的采購政策。
在進一步闡述所提建議的依據時,王文京表示,軟件業是各種技術和應用創新的基礎,幾乎各個領域信息化都離不開軟件,不光對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起到作用,對國家安全也有重大的影響。而且軟件企業還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的智力勞動型企業,對解決就業也有很大幫助。“綜合這些我們建議政府部門在18號文件即將要到期之前,能夠盡快制定18號文件之后新的產業政策,希望新的產業政策繼續鼓勵支持軟件產業的快速發展。”
———專家點評———
對這項軟件業代表的建議,稅法方面的專家有何評說?在一個春雨瀟瀟的日子,記者來到了中國政法大學,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施正文教授。
要考慮國際規則和國家稅制改革
“雖然增值稅的法定稅率是17%,但企業向上游采購產品時交納的增值稅稅款,會在向下游企業銷售產品收取增值稅稅款時予以抵扣,它的實際稅負大約在5—6%%左右,但即使如此,18號文件規定‘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仍然是很大的優惠,因為這相當于減免了一半左右的稅負。”施正文教授首先向記者澄清了一個概念。
施教授認為應當從兩個方面看待18號文件的優惠政策:一是它通過稅收政策鼓勵自主研發軟件,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符合創新型國家的發展戰略;另一方面,由于我們國家已經加入世貿組織,也應當遵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避免招致世貿組織的反補貼調查和引發其他貿易爭端。“我國的軟件產業近年來雖然有一定的進步,但我們畢竟還不是軟件大國,很可能在2010年后,仍然需要國家的扶持。但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們在自主制定政策法規時,應當更多地關注相關的國際規則和可能產生的國際影響,遵守WTO的公平、透明、非歧視等原則。于是,如何把國際規則‘用活’便成為關鍵。”
“我的觀點是,應當對18號文件進行適當的調整。因為今年起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原來18號文件中的一些內容已包括在其中;而且我們國家增值稅正在試點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改革,預計到2010年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外購固定資產允許抵扣后可較大幅度降低企業稅負。總之,18號文件的調整,應當結合國家稅制改革來綜合考慮。”
要為鼓勵企業技術革新開綠燈
施正文教授舉例說,對于軟件業的增值稅,可以從現行的即征即退政策調整為低稅率政策。“目前我國對生活必需品征收的增值稅為13%,軟件業也可以考慮采用這個稅率,這樣它的實際稅負可能和現在差不多,同時也不違背WTO的國民待遇原則。需要指出的是,一個產業的發展,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沒有競爭的壓力也就沒有了發展的動力。”
“世貿組織還有專門的政府采購協議,我國今年已經啟動了談判。在我國正式加入這個協議之前,還可以利用時間差,優先考慮采購自主研發的軟件產品和中小企業生產的軟件產品。”施教授認為,中小企業不少是創業型的,創新的動力往往強于已有一定規模和定勢的大企業,而且有利于安排就業。因此,可以降低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現在很多年銷售額低于10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施教授介紹說,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重點規定了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包括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軟件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軟件生產企業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可繼續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等。上述規定保留了現行有關軟件產業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因此,相對于其他企業而言,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享有更多的優惠待遇。另外,有些政策雖然對各個產業來說是共同的,但軟件業自身獨有的特點決定了其能享受到更大的優惠。
為了發揮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優惠方式和環節的調整也值得注意。現在我國主要是針對終端產品進行優惠,但實際上中、前期的研發占到了相當大的比重。施教授認為,稅收優惠覆蓋到中上游試驗產品和研發費用,可以讓企業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的好處,鼓勵企業技術革新。
施教授最后總結說:“增值稅是一種中性稅收,過多地規定稅率或實行減免會改變其中性性質,破壞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增加產業之間的不平衡性。當然,高新技術的研發是有高風險的,其產品往往具有正的外部性,由于研發成功后受益的不僅僅只是企業本身,所以在稅收上給予其適當的優惠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公平的考慮。不過,稅收優惠要注意方法和形式,要適度、合理、科學,一味地保護就是保護了落后。我們之所以強調遵守國際規則,是因為科學、公正、統一的國際規則,有利于全球化的發展,這將給更多的國家帶來更大的收益。”
■核心提示
增值稅是一種中性稅收,過多地規定稅率或實行減免會改變其中性性質,破壞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增加產業之間的不平衡性。當然,高新技術的研發是有高風險的,其產品往往具有正的外部性,由于研發成功后受益的不僅僅只是企業本身,所以在稅收上給予其適當的優惠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公平的考慮。不過,稅收優惠要注意方法和形式,要適度、合理、科學,一味地保護就是保護了落后。我們之所以強調遵守國際規則,是因為科學、公正、統一的國際規則,有利于全球化的發展,這將給更多的國家帶來更大的收益。
■相關鏈接
即征即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與出口退稅先征后退、投資退稅一并屬于退稅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
目前,中國采取即征即退政策僅限于繳納增值稅的個別納稅人。
中性稅收:不影響社會經濟活動按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稅收。具體講,即征稅應不影響社會資源在市場自身調節作用下形成的最佳配置。不影響納稅人按市場取向做出的投資和消費決策,不產生稅收之外的額外負擔即超額負擔,這樣的稅收即為中性稅收。
中性稅收理論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國古典經濟學派的創始人亞當·斯密。后來,稅收中性理論又得到19世紀末英國新古典學派以及當代美國供應學派的繼承和發展,并且對20世紀80年代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稅制改革產生過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