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研制生產標準化工作規定
發布機構:國防科工委
發布日期:2004.02.19
生效日期:2004.02.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武器裝備型號(以下簡稱型號)研制、生產的標準化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型號標準化工作是型號研制、生產的組成部分,貫穿于研制、生產全過程,型號的研制和生產必須開展標準化工作。型號標準化工作計劃應納入型號研制生產計劃。
第三條 型號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實施標準和標準化要求,對標準和標準化要求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開展產品通用化、系列化、組合化(以下簡稱“三化”)設計。
第四條 型號標準化工作由型號總設計師領導,標準化工作系統組織實施,型號設計、制造、試驗和管理的有關人員共同完成。
型號行政指揮系統負責安排型號標準化工作計劃,提供經費和其他保障條件。
國防科工委、軍工集團公司、企業標準化職能機構為型號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總設計師在組建型號設計師系統時,應同時組建型號標準化工作系統。
標準化工作系統由武器裝備系統、分系統和設備研制單位以及標準化研究機構的有關人員組成。標準化工作系統負責人由型號總設計師或副總設計師兼任;在分系統研制單位設標準化主任設計師,在設備研制單位設標準化主管設計師。
第六條 標準化工作系統在系統負責人領導下,提出型號標準化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和其他保障條件的建議,完成以下標準化工作任務:
(一)建立和完善型號標準化文件體系;
(二)組織和協調型號研制有關標準的實施;
(三)組織研究和解決型號研制中共性的標準化問題;
(四)監督標準實施,組織標準化評審和圖紙及技術文件的標準化檢查;
(五)協調系統、分系統、設備之間的標準化工作;
(六)組織開展產品“三化”工作;
(七)提出研制所需標準制修訂建議。
第七條 各級標準化職能機構在型號標準化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研制、生產所需的標準;
(二)對型號研制、生產提供標準化服務和技術指導;
(三)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協調各型號之間的標準化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五)承擔生產定型和批量生產階段的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研制生產各階段的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標準化工作系統應在型號研制各階段,按系統、分系統、設備組織開展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 參加立項論證的科研生產單位在論證階段應配合論證單位提出標準化要求,投標單位在投標時應針對招標書中的標準化要求提出實施方案。
第十條 標準化工作系統應在方案階段開展以下標準化工作:
(一)組織編制和評審產品標準化大綱;
(二)編制標準選用范圍和標準件、原材料、元器件選用范圍;
(三)組織提出產品“三化”方案;
(四)提出研制所需標準制修訂的建議。
第十一條 標準化工作系統應在工程研制階段開展以下標準化工作:
(一)完善型號標準化文件(包括編制工藝標準化綜合要求);
(二)組織實施標準,協調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問題;
(三)組織有關人員實施設計規范、工藝規范和試驗規范;
(四)組織開展產品“三化”設計工作;
(五)組織標準化評審和圖樣及技術文件的標準化檢查。
第十二條 標準化工作系統應在設計定型(鑒定)階段開展以下標準化工作:
(一)全面檢查標準及標準化要求的實施情況;
(二)進行設計定型(鑒定)的圖樣和技術文件的標準化檢查;
(三)編制設計定型(鑒定)標準化審查報告;
(四)對型號研制標準化工作進行全面總結。
第十三條 生產單位標準化職能機構應在生產(工藝)定型階段開展以下標準化工作:
(一)組織編制工藝標準化大綱;
(二)編制工藝標準及工裝標準選用范圍;
(三)組織實施工藝、工裝標準,協調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組織開展工裝“三化”設計工作;
(五)進行生產(工藝)定型的圖樣和技術文件的標準化檢查;
(六)全面檢查工藝、工裝標準實施情況,編制生產(工藝)定型標準化審查報告;
(七)對生產定型階段標準化工作進行全面總結。
第十四條 生產單位標準化職能機構應在生產階段開展以下標準化工作:
(一)組織實施定型文件規定的標準;
(二)研究解決標準版本更新代替有關問題;
(三)簡化標準件、原材料、元器件品種規格;
(四)解決和協調生產中有關標準化問題。
第十五條 產品改進時,應根據改進的內容和要求,參照研制各階段標準化工作內容開展必要的標準化工作。
第四章 型號標準化文件體系
第十六條 型號標準化文件體系由型號標準化管理文件、型號標準化技術文件、型號標準化評審文件及型號標準化信息資料等構成。
型號標準化管理文件和型號標準化技術文件應履行與同級設計文件相同的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型號標準化管理文件是指為組織開展和管理型號標準化工作而編制的標準化文件,包括型號標準化工作計劃、過程管理、工作系統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第十八條 型號標準化技術文件是指針對型號研制、生產需要對各類技術要求和相關問題作出統一規定而編制的標準化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一)產品標準化大綱和工藝標準化大綱;
(二)標準選用范圍;
(三)標準件、原材料、元器件選用范圍;
(四)標準實施指導文件;
(五)技術要素的統一化規定;
(六)定型標準化審查報告。
第十九條 型號標準化評審文件是指研制各階段標準化評審和圖樣及技術文件標準化檢查所產生的各種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一)標準化評審申請報告、評審結論;
(二)圖樣和技術文件標準化檢查紀錄;
(三)標準化工作檢查報告等。
第二十條 型號標準化信息資料是指開展型號標準化工作過程中總結、記錄與反饋各種標準化信息產生的資料。主要包括標準化工作總結、標準化問題處理記錄、標準實施信息等。型號標準化信息資料應保證其記實性、準確性和反饋的及時性。
第二十一條 產品標準化大綱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一)型號標準化目標及工作范圍;
(二)實施標準要求;
(三)產品“三化”要求,接口互換性要求;
(四)建立型號標準化文件體系要求;
(五)圖樣和技術文件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要求;
(六)各階段應完成的主要任務、工作項目;
(七)系統、分系統、設備等單位間標準化工作協調的原則、辦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工藝標準化大綱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一)工藝、工裝標準化目標及工作范圍;
(二)實施標準要求;
(三)工裝的“三化”要求;
(四)工藝文件、工裝設計文件的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要求;
(五)應完成的主要任務、工作項目。
第二十三條 設計定型(鑒定)標準化審查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標準及標準化要求的實施情況;
(二)圖樣和技術文件完整性、正確性及統一性評價;
(三)產品“三化”水平評價,標準化系數計算;
(四)標準化效益分析評估;
(五)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措施意見;
(六)審查結論。
第二十四條 生產(工藝)定型標準化審查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標準及標準化要求的實施情況;
(二)工藝文件、工裝設計文件的完整性、正確性及統一性評價;
(三)工裝“三化”水平評價,標準化系數計算;
(四)標準化效益分析評估;
(五)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措施意見;
(六)審查結論。
第五章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標準應由研制單位產品設計、制造、試驗及管理人員選用并剪裁后,將實施要求及標準編號納入型號文件,在研制、生產過程中組織實施;不需要剪裁的標準選用后直接實施。
第二十六條 型號研制、生產過程中,研制生產單位必須實施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以及型號研制生產合同、型號文件規定執行的各類標準。
第二十七條 型號研制過程中,一般應在標準選用范圍內選用相應的標準,在標準件、原材料、元器件選用范圍內選用相應的成品。超出標準選用范圍的,應按照該型號對技術要求偏離所作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型號研制生產合同、型號文件中直接引用的標準或標準條款,應予實施;被引用標準中所引用的標準(間接引用標準),其中需要執行的要求應在型號研制生產合同、型號文件中直接寫明,未直接寫明的要求僅供參考。
第二十九條 當型號文件規定實施的標準有新版標準時,應結合型號具體情況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綜合權衡,盡可能采用和實施新版標準。
采用新版標準代替原規定的標準時,應提出相應的實施要求和措施,解決新舊標準過渡期間的互換性與協調問題。
第三十條 型號研制、生產過程中,標準化工作系統或企業標準化職能機構應加強標準實施的內部監督,進行圖樣和技術文件的標準化檢查,組織方案階段、工程研制階段和定型階段的標準化評審,將標準實施監督工作納入質量保證系統。
第三十一條 研制生產過程中,國防科工委、軍工集團公司對標準實施工作進行全面監督,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以及影響產品效能和質量的重要標準的實施進行專項檢查。
第三十二條 型號研制階段實施標準和開展型號標準化工作所需的費用列入型號科研試制費;實施標準所需設備、儀器及其他技術改造的費用列入技術改造相應科目。
生產階段實施標準和開展標準化工作所需經費攤入產品成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主導民品研制、生產的標準化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