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經濟參考報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今年3月在公安部門的配合下,一舉破獲林春良等人利用互聯網發布虛假藥品信息,通過國內特快專遞、郵局郵寄包裹等方式銷售假藥大案。至今一個多月過去,因現場查獲藥品價值少等原因,遲遲未能立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仍逍遙法外。
據調查,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08年3月4日止,林春良等人共向全國26個省、市、自治區448人次銷售“格列衛”、“易瑞沙”、“消癌平”等藥,金額高達89萬多元。這起影響面廣、據稱是全國藥監系統查獲的最大網絡銷售假藥案雖已移交公安機關一個多月,因現場查獲藥品價值僅1.5萬元不足規定的標準,還需找到受害人一一核實金額才能立案。
有關人士認為,藥品是特殊商品,處理銷售假藥不應與處理銷售假襪子一樣模式,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時從根本上取締制售假藥的窩點,否則即使查封了一個或幾個非法銷售假藥網站,也只是治標不治本,風頭過去了,違法分子還會建立另外的網頁宣傳銷售假藥,貽害公眾。只有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改變制售假藥與制售假襪子同罪的尷尬,加大對制售假藥者的監管和打擊力度,才能夠標本兼治解決網絡銷售假藥問題。
一起網絡銷售假藥案歷時近一年終告破
李永生是石家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處副處長,也是這個案件的經辦人之一,據他介紹,2007年5月,該局就接到舉報稱,有人開設“中國國防腫瘤醫院”網站,宣傳“格列衛”等藥品,自稱能夠治愈癌癥、白血病等疑難雜癥,并在河北省國防建筑工程公司職工醫院“腫瘤科”銷售。石家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立即派出執法人員,當場查扣“格列衛”三瓶和收據一張。經檢查,被查扣的“格列衛”藥品沒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的藥品進口許可證,包裝和說明書也沒有中文標識,為假藥。經調查,該科室為林春良等人承包。執法人員對有關證據進行了現場封存,聯系通信管理部門關閉其網站(經查,非法網站IP地址設在河南),同時密切關注網上的動向。期間經數次偵查無果。
2008年初,執法人員在網上再次發現了類似的網站,網絡IP地址設在衡水,其宣傳內容與上次雷同。執法人員得知林春良等人又承包了某部隊門診部的“腫瘤科”,先后多次派人員進行實地調查,并和部隊的衛生處聯系以便獲得信息和支持,因辦公室看不到藥品,也買不到藥,只能等待時機。
2008年3月5日,石家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委托一名滄州人利用當地電話和涉案人員取得了聯系,趁機一舉端掉了這個售假窩點。
據介紹,執法人員在某部隊門診部現場查獲藥品、門診登記本和108份特快專遞郵寄單等物品,經對門診登記本進行統計并對部分患者進行電話核實,林春良等人共向全國26個省、市、自治區448人次銷售“格列衛”、“易瑞沙”、“消癌平”等藥,每盒藥品售價2500元到兩萬元不等,總金額高達89萬多元。
網絡銷售假藥的“三宗罪”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劉驍悍介紹說,這次破獲的林春良等人利用網絡銷售假藥案件,具有三大特點:
欺騙性強。其在網站上以無中生有的“中國國防腫瘤醫院”和“河北省國防醫院”等名義推銷藥品,并在“單位介紹”里把“河北省國防醫院”說成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醫療與科研中心,設備先進、技術力量雄厚的綜合型軍隊醫院”。打著部隊的旗號,利用公眾對軍隊醫院的信任進行欺騙活動。
隱蔽性強。林春良等人承包河北省國防建筑工程公司職工醫院和某部隊門診部的“腫瘤科”,以合法的醫療機構作掩護,聘請“坐堂醫生”接受患者電話和網絡咨詢,通過銀行賬號收款,通過郵政快遞發貨,很少與患者見面,因而很難被發現。
危害性大。林春良及其雇用的人員不具備腫瘤治療的專業知識,他們為患者提供“用藥咨詢”,完全是為了推銷藥品,利用患者求醫心切的心理,以高價銷售假藥,使患者不僅浪費了大筆錢財,而且貽誤了治療時機,威脅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劉驍悍說,這也是網絡銷售假藥案件的共性。在網上進行搜索,違法藥品宣傳、銷售信息非常多,其中不乏一些大的門戶網站。按國家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只負責藥品宣傳的審批,已刊播的虛假廣告的則由工商部門負責監控。一些制售假藥的不法分子采取各種辦法逃避監管,進行虛假宣傳蒙蔽消費者。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發現后只能作為一個線索移交給工商部門,但由于工商等部門不具備鑒定其藥物成分的能力等問題,導致違法藥品廣告被“查死”的比例很小,一些藥品改頭換面后仍進行大肆宣傳。
劉驍悍提醒說,實際上,我國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可以通過互聯網向個人銷售非處方藥品的目前只有七家藥品經營單位,分別為上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北京京衛元華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青島百洋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復興大藥房連鎖經營有限公司、北京金象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遼寧盛生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等。公眾在通過網絡購買藥品一定要核實網站是否具備合法資格,同時不要輕信網絡藥品廣告宣傳,謹防上當。
制售假藥與制售假襪子同罪
據了解,林春良等人網絡銷售假藥案破獲后就已移交給石家莊市公安部門,但卻遲遲不能立案。李永生介紹說,對制售假藥的刑事處罰目前主要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和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條中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者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才予立案。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的藥品價格才1.5萬元,沒達到立案標準,還需根據門診登記本中記錄的患者電話找到當事人,以確定實際金額。
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中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以“危害人體健康”為定罪標準,在現實中又很難取證。一方面由于此類案件中當事人大多是私下交易,很少留存文字證據,同時對于是否由于服用這個藥品貽誤了病情或導致死亡,實施醫療鑒定很難。這次查獲的“格列衛”、“易瑞沙”、“消癌平”等藥屬于進口藥,按規定應該按國內的質量標準進行鑒定,目前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正在積極聯系藥檢部門,以確定其中有無有效成分等。
由于這起案件還未能立案,所以案件中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春良等仍逍遙法外,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劉驍悍對此表示非常無奈,他說:“控制或關閉一個或幾個非法網站只是治標不治本,如果不能取締制售假藥的窩點,不能懲辦制售假藥的犯罪分子,風頭過去了,他們會另外建立網頁宣傳銷售藥品,這樣就放縱了這些草菅人命的違法行為?!?
劉驍悍說,河北省目前尚沒有一例相關案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而都是按照生產、經營偽劣商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但這樣的話,生產銷售假襪子、假衣服與生產銷售假藥就是同等的罪,對制售假藥的犯罪分子起不到震懾作用。(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