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加快實行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等行為作為問責重點。對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溫家寶總理前不久在新一屆中央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上宣布,這是今年制度建設五項重點工作之一。此前,行政問責制已首次寫入《國務院工作規則》,而在4月2日公布的《國務院2008年工作要點》中行政問責制也位列其中。行政問責制這一重要現代行政管理制度,將進入一個加速發展的階段。
“問責風暴”刮出執行力
今年3月份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了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隨后,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國務院工作規則》。新規則明確提出,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并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這是行政問責制第一次寫進《國務院工作規則》。其實,在實踐層面,早在2003年上一屆中央政府就曾掀起一次“問責風暴”,行政問責正是由此走入國人視野。當年非典時期,包括兩名省部級高官在內的上千名官員,因隱瞞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處。問責制的啟動,被認為是中國戰勝非典危機的轉折點。
執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而提高政府執行力的關鍵在于加強對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的監督與問責。松花江污染事件、重慶開縣“12·23”特大井噴事故、北京密云踩踏事故、山西“黑磚窯”事件……在一次次震驚國人的責任事故發生后,高層一次次“鐵腕問責”讓一批批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者丟掉“烏紗帽”,各級政府官員的責任意識、法治意識和服務意識從中不斷增強,行政效能由此提升。
與重大事故發生后起懲戒作用的“事故型問責”相比,鞭策不作為、慢作為的“日常型問責”則將矛頭直指“太平官”、“庸官”。2007年11月21日,吉林省公布了行政問責暫行辦法,規定對沒觸犯法律或者違法但不構成刑事追究的,以及未構成違紀或者違紀了但不夠處分標準的44種行政行為進行問責,“讓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撞鐘和尚式干部混不得;讓政令不暢、執行不力,不依法行政、失信于民等行為行不通。”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截至2007年11月底,自當年2月起共查處作風效能案件2260多起,對1080多個單位、1010多名責任人進行了責任追究。
制度化問責打造政府公信力
“問責風暴”如果缺乏制度保障就難脫“人治”色彩,行政問責如果長期得不到規范化、科學化,其效用就會大打折扣。2003年以來,我國加快了推進行政問責制的步伐,一些地方政府陸續出臺行政問責的辦法、規定,行政問責逐漸制度化、規范化,在推動“責任政府”構建的同時,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2003年8月,湖南省長沙市出臺《長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這是國內首個政府行政問責辦法。2004年1月天津市頒布行政責任問責制試行辦法,16條條文具體規定了行政問責的對象、內容、方式以及行政復核等有關問題。同年7月《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將重慶市政府各部門的行政首長以及參照執行的部門副職、派出和直屬機構的一把手納入問責對象范圍,將效能低下、執行不力等18種情形列為追究責任依據。
截至目前,全國出臺并全面啟動行政問責制相關辦法的省(區、市)已達10多個。今年元月份新一屆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第一個大動作便是頒布《關于省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云南省省長秦光榮強調,新一屆省政府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建立行政問責制度,“要讓行政問責制度家喻戶曉,讓全社會都來監督政府官員和政府行為。”
然而,在問責制不斷取得實效、深入人心的同時,時有發生的“問責秀”、“假問責”卻是對問責制的無情嘲弄、對公信力的直接破壞。安徽省太和縣上報國務院調查組已將劣質奶粉事件的相關責任人撤職、開除,兩個月后記者暗訪發現這些人仍在上班;因洪洞“黑磚窯”事件被撤職的山西臨汾市堯都區原副區長段春霞,前不久突然被違規任命為區長助理(這一復出任命在媒體曝光后被廢止)。類似事件雖不普遍,但負面影響巨大。如何防范行政問責制在執行中走樣、弱化?怎樣才能最大限度杜絕“假問責”?這些在問責實踐中暴露出的具體問題,是新一屆中央政府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的突破口。
完善行政問責制任重道遠
“當前我國行政問責制建設中仍存在著亟待解決的問題”。這是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召開的“行政問責制與政府執行力”學術研討會與會專家的共識。我國目前行政問責制的實踐尚處于摸索和試點階段,健全行政問責制從根本上防止權力濫用和行政不作為,切實提升政府執行力、公信力,仍是一個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務。
對公共權力進行監督和責任追究,這是行政問責制的本質。只有形成指向明確、措施剛性、反應快速的行政問責制度體系,才能有效監督和約束政府的權力,確保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事實上,實現這一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問題,使得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過程中責任主體難以明確。在不少地方,推諉扯皮這一行政過程中的痼疾,正在從事前的行政行為實施環節,延伸到事后的行政問責環節。這就需要推進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目前剛剛起步的“大部制”改革有望對這一問題作出全面回應,但改革目標的實現顯然還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
問責制度實施過程中還凸顯“六重六輕”現象:重行政問責,輕法律問責;重內部問責,輕外部問責;重執行問責,輕決策問責;重事故問責,輕日常問責;重應對問責,輕預防問責;重形式問責,輕結果問責。
此外,行政問責制度相關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制約了行政問責制度的推行。信息的不對稱,導致問責主體不能充分有效地了解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公眾不能及時、準確了解行政問責程序。由此可見,問責制度作為現代行政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和行政公開、依法行政等相關制度共同發展,互相推進。從這個角度來看,日后問責制度的完善也將是我國現代行政制度體系趨于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記者周立民)
來源:半月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