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南方日報
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師實施信用分類管理
零售藥店藥師須持證上崗
從昨日開始,零售藥店的藥師須持證上崗,在崗時應佩戴《上崗證》,并在藥店店堂顯著位置懸掛其《上崗證》副本。同時,零售藥店及藥師將分為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個信用級別,為市民選擇安全、放心的藥店提供參考。
藥師須參加能力測試獲取上崗證
根據深圳市出臺的《深圳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除執業藥師外,其他藥師應當參加并通過市藥品監督部門組織的上崗能力測試,在一年內應由擬聘藥品零售企業為其辦理《上崗證》,持證上崗。
辦法要求,在藥品零售企業營業時間內,藥師應佩戴《上崗證》并在崗,藥店店堂顯著位置應懸掛其《上崗證》副本,公示上崗時間。藥師不在崗時,其《上崗證》副本不再懸掛,且應出示“藥師不在,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告示牌。《上崗證》僅限在本崗上崗,上崗期間不得違法兼職。
根據規定,藥師除向市民提供用藥咨詢外,還擔負向藥監部門上報藥品質量和不良反應信息的責任。藥師如對藥品零售企業違法行為無過錯,并已向市藥品監督部門提出檢舉的,免予行政處罰,并有權獲得舉報獎勵。辦法還鼓勵藥師參加專業和行業組織,不斷更新知識技能。藥師如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時將計入其勞動時間。
零售企業失信將公示其違法記錄
記者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報上獲悉,《深圳市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師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日前頒布實施。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師采用信用分類管理制度,信用等級分為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個級別。市藥監部門將采集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師的信用信息,并建立相關企業及人員信用信息檔案。
藥品零售企業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警告處罰,被責令改正的,將被納入警示級別。如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被處以罰款,處罰幅度不屬從重處罰范圍的,屬于失信企業。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坐堂醫生開展診療活動的,將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
被評定為守信等級的企業,市藥監部門將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適當優先辦理行政審批、審核手續,并定期公告其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記錄和信用等級。被評定為警示等級的企業必須整改,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被評定為失信等級和嚴重失信等級的企業,藥監部門將公示其違法記錄和信用等級。
藥師信用與所在企業信用等級關聯
藥師采用相同的管理辦法,被評為守信級別的藥師,其《上崗證》有效期屆滿換證時,可以免上崗能力測試。對評定為警示、失信、嚴重失信級別的藥師,藥監部門每3個月至少跟蹤檢查一次,及時公示其違法記錄和信用等級。藥師如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并協助市藥品監督部門查獲違法案件等,可以提升信用等級,且信用等級的提升不受所在藥品零售企業信用等級狀況的限制。
藥師的信用等級評定,與所在企業的信用等級相關聯。嚴重失信等級的藥品零售企業,將追查直接責任藥師,有直接責任的藥師,評定為嚴重失信等級藥師;失信或警示等級的藥品零售企業,根據藥師的履職情況評定該企業藥師的信用等級。(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