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是企業騰飛的“雙翅”。但由于兩者在參與管理、控制方式、風險分擔與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使得那些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且擁有著優質項目來源與良好盈利模式的中小企業往往偏好于尋求銀行融資。這是為了避免股權被過早或過度稀釋而喪失公司控制權。然而,中小企業卻因普遍缺乏能為銀行所接受的固定資產或有實力第三人保證等擔保資源,如果以傳統方式向銀行申請融資,其結果多半是到處“碰壁”。因此,為了突破中小企業的融資難的“瓶頸”,建設銀行等國內銀行通過充當中小企業的融資財務顧問,勇于創新,以開發創新型銀行融資“十二招”來實現銀企雙盈。
相比傳統的房地產抵押貸款或第三人保證貸款,這類創新型融資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對擔保法上所規定的典型性融資擔保方式的突破,從而形成若干“非典型擔保”模式。以下是對它們的簡要介紹:
第一招:應收帳款質押貸款
應收帳款質押貸款是指生產型企業以其銷售形成的應收帳款作為質押,向銀行申請的授信。目前國內已有不少銀行正式推出此項融資服務,深受中小企業歡迎。用于質押的應收帳款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應收帳款項下的產品已發出并由購買方驗收合格;購買方(應收帳款付款方)資金實力較強,無不良信用記錄;付款方確認應收帳款的具體金額并承諾只向銷售商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指定帳戶付款;應收帳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等。
應收帳款的質押率一般為六至八成,申請企業所需提交的資料一般包括銷售合同原件、發貨單、收貨單、付款方的確認與承諾書等。其他所需資料與一般流動資金貸款相同。
第二招:應收帳款信托貸款
應收帳款信托貸款是指以申請企業作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銀行作為受益人,三方共同簽訂信托合同。企業將應收帳款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負責監督企業對應收賬款的回收工作。應收帳款的收益歸銀行,同時銀行和該企業簽訂貸款合同,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由于這種操作方式利用信托財產獨立性的特點,將應收帳款安全隔離為信托財產,與前述應收帳款質押相比,提高了銀行貸款的安全性,而且對融資申請企業來講,只是會增加一定的融資成本,因此,對銀行與企業都會有較大的吸引力。
第三招:保理融資
保理融資,是指銷售商通過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從而獲得融資的行為,分為有追索與無追索兩種。前者是指當應收帳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時,銀行在追索應收帳款付款方之外,還有權向保理融資申請人(銷售商)追索未付款項;后者指當應收帳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時,銀行只能向應收帳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權。
對于融資企業來講,保理融資與應收帳款質押雖然都是基于應收帳款而得到的融資,但有著不同的財務意義:前者在企業內部帳務處理上,直接表現為應收帳款減少,現金增加(對于有追索保理融資,企業需披露保理融資產生的或有負債),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直接下降;而后者由于是銷售商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因此在財務報表上,應收帳款并未減少,資產負債率則會相應上升。從上面的特點可以看出,一些上市公司為了降低資產負債率,改善自身的財務指標,滿足再融資的硬性條件,比較熱衷于與銀行敘做保理融資業務。
第四招: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與銀行承兌匯票相比,盡管商業承兌匯票無銀行信用擔保,只有出票人(相當于前述應收帳款付款方)的信用擔保,但對于銷售商來講,由于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認同與配合,而且操作規范,因此銷售商仍樂于接受。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實際也是應收帳款融資的一種形式。由于無銀行的信用擔保,因此貼現銀行對銷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資信要求較高,只對符合特定條件的企業辦理此項業務。近來,建行等一些銀行還推出了無追索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服務,即銀行放棄對貼現申請人(銷售商)的追索,只享有對付款方(出票人)的追索權。因此,對那些需改善財務指標的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來講,可積極嘗試向銀行提出無追索貼現申請。
第五招:收費權質押貸款
這里所說的收費權,一般是指經過政府有權部門批準的收費權,如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公路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等。收費權質押貸款,對于企業來講,即是以未來現金流換取現時的資金融通便利,可充分盤活自身財務資源;對于銀行來講,由于通過一系列帳戶安排與封閉操作,風險可控,收益顯著。因此,擁有此類財務資源的中小企業,不妨向銀行申請一試。
第六招: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是指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后向銀行申請融資。由于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實施與變現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極少數銀行對部分中小企業提供此項融資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加保。盡管如此,那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秀中小企業仍可一試。
第七招:股權質押貸款
目前國內對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質押,在政策上還沒有放開,但銀行已普遍接受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的質押(考慮到法人股變現的可能性,一般須為前三大股東的法人股)。用于質押的法人股,銀行一般會在調整后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再考慮或有負債、應收帳款等情況,核定一個質押值。這個質押值一般為每股凈資產的六至九成。因此,對于那些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業來講,這是一個很好的擔保資源。
但對于非上市企業的股權,由于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股權質押登記機構與登記辦法,在法律有效性上得不到保障,因此目前國內銀行普遍不愿意接受。
第八招:動產質押貸款(監管倉倉單質押貸款)
企業可用于質押的動產主要包括產成品、原材料等。由于動產的流動性與不可控性,目前國內部分銀行與倉儲公司或物流公司合作,推出了監管倉倉單質押貸款這一新品種,操作要點是:申請企業將動產運至指定的物流、倉儲公司的監管倉,物流、倉儲公司向申請企業出具倉單,并交付銀行,銀行據此發放貸款。當申請企業需支用該部分動產時,需征得物流、倉儲公司及銀行的雙重同意。若由于物流、倉儲公司工作失職,導致銀行抵押物落空,則物流、倉儲公司需向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目前這種方式已被許多產成品、原材料數量較大的中小企業所采用。
第九招: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
對于一些外向型的中小企業,經過銀行與稅務部門的合作,出口退稅帳戶也可成為一種擔保資源。原外經貿部、人民銀行與國家稅務總局對此項業務已作出專門規定。
第十招:融資租賃方式
與經營性租賃不同的是,融資租賃對企業來講,其實就是一種分期付款,可減輕短期內的現金流壓力。隨著我國金融租賃業的恢復性發展,對于那些需要大型機電設備、大宗原材料采購的中小企業來講,融資租賃不失為一種好的融資方法。
第十一招:集合委托貸款
一般由銀行根據申請企業的項目建設與資金需求情況來發起,但此類項目必須有明確、穩定的現金流,出資者需承擔貸款風險。對于那些擁有優質項目資源的中小企業來講,如其項目能取得銀行的間接貸款承諾,獲得銀行發放的集合委托貸款,其融資成本將可下降一至二個百分點。
第十二招:買方信貸
顧名思義,買方信貸是指銀行向銷售商的下游客戶(買方)發放的、專門用于購買銷售商所售商品的貸款。以此,銀行間接支持了銷售商的貨款回收,改善了銷售商的現金流量。這種貸款一般由銷售商負責安排,并可為買方提供貼息便利。對于那些下游客戶資金實力雄厚或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可廣泛采用此種方式來促進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