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到手的變頻器,在安裝過程中被燒壞。雖然合同中未約定供貨方對銷售的設備付有安裝調試義務,但被告及該設備的銷售商均應原告要求,到現場協助安裝調試,應視為對安裝調試設備行為的認可。結果賠上了一萬元維修費。供貨方是好心辦了壞事。
7月18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供貨方河南升升電氣有限公司(化名)償付鄭州明晶晶玻璃有限公司(化名)維修費1萬元。
2007年11月15日,明晶晶玻璃與升升電器簽訂了一份購買變頻器合同。根據約定,明晶晶玻璃向升升電器購買變頻器一臺,單價69200元。升升電器所提供的產品符合行業標準,質保期限為一年。合同生效后三個工作日交貨。明晶晶玻璃付30%的預付款到供方帳上之日起合同生效。
升升電器于當天接到68500元貨款并將所提供的變頻器運到了明晶晶玻璃住所。明晶晶玻璃要求升升電器為其安裝調試設備,升升電器以合同未約定對設備安裝調試為由而拒絕,后經協商,升升電器及該設備的銷售商河南心田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化名)同意協助明晶晶玻璃對該設備安裝調試。在調試過程中設備被燒壞。
后經河南心田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安裝,其維修費4萬元,明晶晶玻璃與河南心田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協商,雙方各承擔維修費2萬元。明晶晶玻璃要求升升電器承擔設備維修費時,對方以合同未約定安裝調試,設備燒壞與自己無關為由而拒絕賠償。
購買方明晶晶玻璃以變頻器調試被燒壞延誤工期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將升升電器告上法庭。7月17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供貨方河南升升電氣有限公司償付鄭州明晶晶玻璃有限公司維修費1萬元。
原告明晶晶玻璃聲稱,在變頻器安裝過程中,由于被告方操作失誤,導致變頻器燒壞,致使該公司無法生產而停工4天(超過合同規定1天),其中,因鋼化爐停工造成損失為1.7萬元,支付工人工資1.92萬元,電費1千元,因延誤交貨支付客戶違約金5千元。同時,明晶晶玻璃還墊付維修費2萬元,共計4.492萬元。明晶晶玻璃要求升升電器履行合同的約定,承擔因違約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被告升升電器認為明晶晶玻璃購買設備時已停止生產,故停工造成的損失與己無關。
二七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雙方已履行,雖然合同未約定被告對銷售的設備負有安裝調試義務。但被告及該設備的銷售商均應原告要求,到現場協助安裝調試,應視為對安裝調試設備行為的認可。對設備損壞所產生的維修費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原告所承擔的2萬元維修費被告應承擔其中的1萬元。被告協助原告安裝調試設備的行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更沒有約定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損失責任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