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局(廳),有關中央管理企業(總公司、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環境保護局:
為推進污染減排工作,合理安排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根據《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2006-2010年)》(財建[2006]318號)(以下簡稱《指南》)的要求,現就2008年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資金支持重點
根據《指南》,2008年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開展集中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區域環境安全保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小康環保行動、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技術改造。結合當前環境保護工作形勢,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問題較為突出,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可持續發展,集中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是當前環境保護的重點工作之一。各有關單位要對此高度重視,組織好有關項目的申報工作。
二、資金支持范圍及項目申報數量
(一)集中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
優先支持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的紡織印染、食品及飲料制造業、工礦、醫藥、化工等行業污染治理。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組織項目申報,其中:每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原則不超過4個,計劃單列市項目原則不超過2個。
(二)區域環境安全保障
包括排放重金屬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電鍍、焦化、印染、石化等行業或企業的污染防治,嚴重威脅居民身體健康的大氣污染治理,重大輻射安全隱患處置項目以及區域性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項目。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申報,其中:每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原則不超過3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項目原則不超過2個。
(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小康環保行動
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項目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項目。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申報,項目原則不超過1個。
(四)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
支持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和《國家先進污染治理技術推廣示范項目名錄》中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項目。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有關項目申報,項目原則不超過2個。
(五)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技術改造
支持二氧化硫削減量大且已列入《全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或《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治理規劃》的脫硫、脫硝項目。
由中央有關企業申報。采用貸款貼息形式,不受申報數量的限制,符合要求的項目均可申報。
三、項目申報程序及時間要求
請按照本通知及《指南》的要求,認真組織項目的篩選和申報工作,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確保申報項目的質量。地方項目相關申報材料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局(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局(廳)審核匯總后,聯合報送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申請均不予受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有關企業及其所屬單位項目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有關企業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有關企業將紙質和電子版(3.5英寸軟盤或光盤)申報材料各一式三份,于2008年8月31日前分別報送財政部(一份)和環境保護部(兩份)。項目申報材料格式遵照《指南》要求。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
四、郵寄地址和聯系方式
郵寄地址1: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經濟建設司環境與資源處,郵編100820。
為推進污染減排工作,合理安排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根據《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2006-2010年)》(財建[2006]318號)(以下簡稱《指南》)的要求,現就2008年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資金支持重點
根據《指南》,2008年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開展集中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區域環境安全保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小康環保行動、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技術改造。結合當前環境保護工作形勢,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問題較為突出,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可持續發展,集中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是當前環境保護的重點工作之一。各有關單位要對此高度重視,組織好有關項目的申報工作。
二、資金支持范圍及項目申報數量
(一)集中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
優先支持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的紡織印染、食品及飲料制造業、工礦、醫藥、化工等行業污染治理。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組織項目申報,其中:每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原則不超過4個,計劃單列市項目原則不超過2個。
(二)區域環境安全保障
包括排放重金屬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電鍍、焦化、印染、石化等行業或企業的污染防治,嚴重威脅居民身體健康的大氣污染治理,重大輻射安全隱患處置項目以及區域性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項目。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申報,其中:每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原則不超過3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項目原則不超過2個。
(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小康環保行動
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項目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項目。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申報,項目原則不超過1個。
(四)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
支持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和《國家先進污染治理技術推廣示范項目名錄》中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項目。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有關項目申報,項目原則不超過2個。
(五)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技術改造
支持二氧化硫削減量大且已列入《全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或《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治理規劃》的脫硫、脫硝項目。
由中央有關企業申報。采用貸款貼息形式,不受申報數量的限制,符合要求的項目均可申報。
三、項目申報程序及時間要求
請按照本通知及《指南》的要求,認真組織項目的篩選和申報工作,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確保申報項目的質量。地方項目相關申報材料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局(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局(廳)審核匯總后,聯合報送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申請均不予受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有關企業及其所屬單位項目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有關企業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有關企業將紙質和電子版(3.5英寸軟盤或光盤)申報材料各一式三份,于2008年8月31日前分別報送財政部(一份)和環境保護部(兩份)。項目申報材料格式遵照《指南》要求。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
四、郵寄地址和聯系方式
郵寄地址1: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經濟建設司環境與資源處,郵編100820。
E-mail:huanzichu@sina.com。
(聯系人:向弟海 010-68552874)
郵寄地址2: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環境保護部規劃與財務司投資處,郵編100035。
(聯系人:向弟海 010-68552874)
郵寄地址2: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環境保護部規劃與財務司投資處,郵編100035。
E-mail:pwfxm@sepa.gov.cn。
(聯系人:王圻 010-66556128)
(聯系人:王圻 010-66556128)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環境保護部規劃與財務司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