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是世界貿易組織認可的的保護國內產業的合法手段之一。近十幾年來,世界各國對中國的反傾銷投訴此起彼伏,我國已成為反傾銷最大的受害國。國外對我國反傾銷的特點主要表現為:提起反傾銷訴訟的次數頻繁;被訴訟傾銷產品的范圍不斷擴大;反傾銷稅的征收幅度大;涉及金額趨大;反傾銷重點突出;對中國產品傾銷的確定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國外反傾銷具有連鎖反應效應。
中國出口產品屢遭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中國出口貿易增長迅速,引起一些貿易伙伴的關注與不安;反傾銷作為世貿組織允許的保護國內工業不受沖擊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國家濫用;對我國的國家經濟性質的認定具有歧視性;中國欠缺合理的外貿出口結構;出口企業國際營銷戰略的失誤;企業不應訴或應訴不力往往使對方輕易獲勝;中國的外貿關系與環境不易牽制國外對中國的反傾銷;對外交企業缺乏宏觀調控。
中國雖然已加入WTO,從理論上說,不應再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但是,外國對中國企業的出口反傾銷不會就此罷休。在中國出口反傾銷問題上,我們還任重道遠。為了盡量減輕國外反傾銷對我國外貿乃至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我國必須采取以下相應的對策思路:
1.出口企業要控制好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其標準是要使中國產品的出口價格與同類競爭的其他國家的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保護相近,尤其是要貼近出口國競爭產品的價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貨的產品,國內廠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設備或類似產品,應當由行業協會或商會出面,實行價格協調,不應再打內戰,要一致對外,不僅要保護本企業的利益,而且要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
2.建立反傾銷調查的預警機制。利用現有駐外經商處的力量跟蹤當地市場行情,尤其要密切監視我國大宗出口產品的市場及價格狀況,在充分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定期向國內提供研究報告,將外國反傾銷政策的動向及時反饋給國內,使國內企業和商會盡早得到哪種商品可能被反傾銷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較完善的反傾銷預警機制。今后這一工作應加速推廣,使盡可能多的企業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產品數量的增長速度,切忌某項產品在短期內大量或成倍增長,不顧進口國市場容量以及進口國相關產業生產經營狀況如何。縱觀過去發生在國外的反傾銷案件,很多案件的發生都與中國產品出口價過低,出口量過大有關。因此,出口企業加強自律,發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貿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國外的反傾銷案件。
4.提高反傾銷應訴率。以往對華反傾銷案件中,中國企業應訴率低的原因很復雜,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別人應訴,自己搭便車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國內企業應改變舊的心態,應確立有訴必應的理念。具體應訴中,企業除了要聘請精通WTO規則、國際法和國際貿易知識的律師抗辯外,關鍵是做好舉證工作,就被訴企業情況、國內市嘗起訴國銷售情況、生產成本等內容,在律師指導下填寫問卷調查。這些也有賴于國內反傾銷律師和專業隊伍的建設,有賴于國內反傾銷基金的盡早設立。
5.積極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的獨特作用。商會及行業協會在溝通政府與出口企業的關系上有著承上啟下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反傾銷調查中具有政府及企業不可替代的規范和協調作用;通過規范本行業企業行為,盡可能減少國外反傾銷調查案件的發生;通過組織本行業涉案企業應訴,盡可能減少敗訴案件的發生。為了使指導、幫助和協調更為有力,可以賦予政府有關部門、商會和行業協會一定的權利。
6.修改現行反傾銷法律。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需要不斷完善,與國際反傾銷法律接軌。首先,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已經增加了累計評估等新內容,但是對于什么是規避行為,哪些行為屬于規避行為,對于進口傾銷產品形式的變化如何辯認還要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國外一些企業利用我國反傾銷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內進行傾銷。其次,反傾銷調查期限應該縮短。我國規定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終裁定公告之日止為12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18個月,這與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有差距。歐洲委員會立案的調查期一期在6-8個月內結束,最長不得超過1年。調查時間相對短一些,可以控制傾銷者規避法律的行為。再次,我國反傾銷的主管機構復雜,涉及到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及海關部署,外經貿部同海關部署進行傾銷和傾銷幅度的調查,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進行損害的調查,這種方式造成了資源浪費,增加了協調難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機構全面負責傾銷和損害的調查,管理的簡單使反傾銷訴訟程序快捷,也使企業利用反傾銷程序保護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強國際營銷理念,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形勢下,出口企業應盡快轉換現有的競爭戰略及策略,變“以廉取勝”為“以質取勝”。學會運用商標、包裝、公關、廣告等多種非價格競爭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術含量和創匯率上下功夫,擴大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力爭以質量、價格的雙重優越占領市常8.通過海外投資轉移原產地。在沿海地經濟發達地區,一些產品的生產已經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較優越,可以轉移到內地生產或國外生產。如果這種產品市場主要在國外,就應當優先考慮轉移到國外生產。通過改變原產地,規避進口國的反傾銷視線,或者轉移到進口國生產,就地銷售,繞過貿易壁壘。這是應對貿易保護主義經常采取的措施。
9.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完善、規范會計資料。在反傾銷調查中企業必須提供完整、規范的會計資料,由此來認定正常價值,否則由進口國政府選定的第三國同類商品的出口價作為替代價確定正常價值,而進口國所選的替代價肯定對應訴方不利。所以,企業應加強財會工作,使企業會計資料符合國際規則,在進口國的反傾銷調查中能夠提供完善且符合規范的有關會計資料。我國的一些應訴企業在反傾銷應訴中敗訴,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關商品生產的會計資料。
10.利用WTO規則解決國外對華反傾銷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傾銷委員會成員的身份,對其他成員實施反傾銷法提出自己的意見。(2)作為第三方,在參與另兩個成員間的爭端解決程序時,向WTO工作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見及陳述。(3)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起,努力爭取WTO成員在采取反傾銷措施時給予發展中國家更多的保護。
我國加入WTO最大的好處之一,是利用WTO成員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產品的出口。因此,我國產業界應和政府密切配合,對外國的反傾銷措施做出正確評估,以確保中國根據WTO反傾銷協議所在享有的權利得到真正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