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日前頒布的造紙行業排放標準《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新時期國家環境保護執法和監管工作的要求、結合具體適用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特點設置的,標準對現有企業和建設項目分別提出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建設項目2008年8月1日起實施),并且規定經過一個過渡期后,現有企業要達到與建設項目相同的排放控制要求。《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在選擇確定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項目方面充分體現了行業排放標準的特點和要求。此外,還規定了各類污染物的監控位置、測定方法、排放濃度核算方法、超標排放判定方法、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監控方式等內容。
制漿造紙行業歷來是我國工業廢水和COD的排放大戶,是進行污染排放控制的重點行業。據統計,2006年,造紙行業廢水排放量為43.5億噸,約占全國重點統計企業廢水排放總量的18.1%,COD排放量為182.2萬噸,占全國重點統計企業COD排放總量的33.6%,均居統計行業的第一位。自2009年5月1日起,現有企業實施新的造紙行業國家排放標準后,屆時行業CODcr排放量預計將減少至95萬噸;“十二五”期間,通過執行新建企業排放標準限值,造紙企業CODcr排放量預計將減少至43.4萬噸,環境效益非常可觀。